民衆檢舉「騎士酒駕載童」!酒測值0.57竟放人 楠梓警曝理由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市楠梓區一名孫姓男子向媒體投訴,指控加昌派出所員警在處理一起酒駕案件時疑似「輕放」。他表示自己親眼目睹李姓男子酒後騎車載小孩,行爲相當危險,他隨後將監視器畫面提供給警方,沒想到雖然員警到場進行酒測,並確認李男確實有飲酒,最後卻沒有依規定送辦,讓他質疑警方執法有瑕疵,駕零容忍根本是口號。對此,高雄市警察局也已經介入調查,初步認定員警處理有瑕疵。
▲投訴人(箭頭)提供李姓男子騎車的監視器畫面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孫姓男子表示,案發時間在8月31日凌晨1點57分左右,地點位於楠梓區後昌路,當時李姓男子帶着酒意,騎乘機車載着年約幼稚園的小朋友路過該處,他立刻上前詢問:「你有沒有喝酒?」對方也承認當晚有飲酒。孫男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李男承認晚上有喝酒,也承認當下有碰機車,但強調是用牽的,不過孫男當下就有提供監視器影片給警方,足以證明對方說謊,明明是用騎的,隨後警方也替李男進行酒測,數值竟高達0.57毫克。
「當下警方還對他上銬帶回派出所,結果不到多久就放人了!」孫男氣憤表示,整個過程2名員警都有配帶執法紀錄儀,卻因警方宣稱「找不到交通工具」,最後李男既沒有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也沒收到酒駕罰單,直接被釋放,讓人質疑警方處理程序有嚴重瑕疵。
▲投訴人跟到場的員警解釋現場情況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對此,高雄市警察局楠梓分局迴應,員警在現場周邊巡視卻未見李男所駕駛的車輛,巷弄內也沒有其他監視器畫面能佐證,顯示李男飲酒的行爲可能發生在駕車前或駕車後,難以直接認定酒後駕駛,因此在事證不足以成立「公共危險罪」,才讓李男於清醒後自行返家。
對於楠梓分局僅以「現場未見交通工具、事證不足」爲由讓李男返家,一名資深警官看不下去,直言辦案不應僅止於此,否則難免讓外界懷疑有放水之嫌。該名警官強調,「警方依法管束後除調監視外,也應窮竟一切調查手段及方法,可先製作筆錄從找出破綻,小心查證才能勿枉勿縱,另10多分鐘再扣掉往返時間,要喝到0.57mg/L是喝多少酒呢?當事人能答得出嗎?」
另外一名承辦交通業務多年的警官也指出,案發當下,雖然無法證明李男是否在警方到場前的間隔時間內飲酒,但情況其實已有高度可疑:民衆檢舉其酒後駕車,酒測值又達0.57mg/L,李男本人承認有飲酒,報案人甚至提供監視器影像顯示其騎車至現場,這些線索都足以合理懷疑李男涉酒駕。依照程序,警方理應將人帶回派出所進一步釐清。
警官進一步建議,警方可要求報案人制作關係人筆錄,並調閱沿路監視器影像,以釐清李男在警方到場前後是否有再飲酒的情況。若能確認其酒測值系因酒後駕駛所致,依法應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若事證仍不足,也應將相關資料整理後函送地檢署偵辦,而不是僅以「無法確認飲酒時機」就放人,否則恐讓社會大衆質疑警方處理過程存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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