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救助金新制上路!30天內沒申請 錢恐飛了

苗栗縣政府擬具「苗栗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爲釐清災害發生後行政單位及民衆權責,並新增災害救助申請時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2017年7月19日發佈施行以來,爲釐清災害發生後,行政單位及民衆的權利義務,縣府擬具「苗栗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爲釐清災害發生後行政單位及民衆權責,並新增災害救助申請時效。

第三條修正內容明訂,災害救助勘查,由災害發生地的鄉、鎮、市公所負責,災害發生後,各鄉、鎮、市公所應命轄區村、里長以及村、裡幹事迅速勘查災害發生的實際情形,必要時會同轄區員警及相關單位共同勘查,並於災後5個工作日內將災害救助勘查結果報送苗栗縣政府,必要時縣府得派員前往復勘。

第三條修正內容幷包括,爲避免受災現象原貌變動不利復勘,應依災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報送縣府核處,逾期不予受理。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災害發生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並由公所初審後函送縣府覈定,逾期者不予受理。但死亡救助、失蹤救助及重傷救助得於行政調查程序或醫療行爲完成後60日內提出。同時,死亡救助、失蹤救助及重傷救助 或因其他情形特殊者,經縣府覈准,得不受30日限制。但自災害發生後1年內未提出者,不予救助。

第三條原有條文爲「災害救助勘查,由災害發生地的鄉、鎮、 市公所辦理。災害發生後,各鄉、鎮、市公所 應命轄區村、里長及村、裡幹事迅速勘查災害發生的實際情形,必要時會同轄區員警及相關單位共同勘查並協助民衆於災後5個工作日內填繕災害救助勘查表,由鄉、鎮、 市所報請苗栗縣政府派員前往復勘及辦理救助。爲避免受災現象原貌變動不利復勘,應依前項期限內完成查報送縣府核處,逾期不予受理。」本案經縣務會議通過後,依法規訂定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