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薪水10%為仲介費 新竹醫師續聘未再付 法官這樣判

新竹楊姓醫師透過李男成功獲聘至醫院任職,並依約支付每月的月薪10%作爲仲介費,一年後,楊姓醫師未繼續支付仲介費,遭到李男提告求償百萬元。新竹法院審理終結,該醫師與醫院的續聘屬新聘約,並非原仲介契約範圍,且醫師基於自身努力、專業表現,與醫院、病患間建立醫事關係的互信基礎,始能讓醫院願籤第二份合約,與仲介之舉無關,判李男敗訴,全案正上訴中。

法官調查,楊姓醫師在民國108年3月4日委託李男介紹新竹一家醫院擔任醫師,雙方約定經仲介到醫院任職後,楊姓醫師應給付每月薪資總收入10%予李男,作爲經紀服務費,直至離職爲止,如有違反需賠償20萬並補繳經紀服務費,後來楊姓醫師成功到新竹的一家醫院任職。

楊姓醫師給付自108年5月至109年4月的仲介費,自109年5月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李男主張,被告這段時間違約,總共應補繳經紀費81.7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0萬元,共計101.7萬元。

對此,楊姓醫師認爲,聘任合約屬定期契約,且未載明存續期間屆滿起自動續約的約定,更無約定存續期間屆滿須再另訂合約條款,聘任合約書至109年4月30日屆期終止,故無須再支付仲介費。其次,委託同意書中載明「若介紹沒成,或若本人自行找到合適工作,委託書自動失效」,聘任合約書並無約定自動續約條款,爾後簽訂第二份合約,非經原告介紹或仲介,新合約內容與舊約不同,109年5月後的續聘並非透過李男安排,因此契約應視爲終止。

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所依據的聘任合約書,其聘期僅限108年5月至109年4月,屬於定期契約,並無自動續約條款。因此,109年5月後,醫師與醫院之間的聘任關係應視爲新契約,而非原契約的延續。

法官認爲,被告爲取得醫師執照之人,期間必須基於自身努力、專業表現,與醫院、病患間建立醫事關係的互信基礎,始能讓醫院願於109年5月後另與被告簽訂第二份合約,此已與仲介之舉無關。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敗訴,全案可上訴。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