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開採導致100餘畝苗木枯萎,這起民事抗訴案緣何走到最高檢?

84歲的萬海鵬曾經陷入過絕望境地——自己種植的100餘畝苗木、10萬餘株名優樹苗,皆因煤礦開採導致地下水位下降而幾近枯萎死亡;提起訴訟後,歷經三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的賠償額與自己遭受的損失相比,明顯入不敷出。

萬海鵬抱着試試看的心態申請監督後,歷經陝西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接力監督,案件得以改判,十餘年的訴訟就此畫上了句號。

“法院判決的賠償金已經全部執行到位了。”如今,雖然已過耄耋之年,但萬海鵬依舊精神矍鑠。面對近日前來回訪的檢察官,他仍不住地感謝。

煤礦開採導致灌溉水源枯竭

苗木基地遭受損失

陝西榆林,地處毛烏素沙地邊緣,由於歷史上長期人爲墾殖和氣候演變,沙害嚴重。受風沙侵襲壓埋,榆林城曾被迫三次南遷。

2000年3月,年屆六十的萬海鵬從藝術館退休,在榆林市小紀汗鎮昌汗界村創辦了“大漠之星”苗木基地。基地共6塊苗圃,佔地120餘畝,地上陸續種植了側柏、樟子鬆、紅花槐、沙地柏、金絲柳、漳河柳等樹苗。

在萬海鵬的悉心照料下,苗木長勢良好,在春夏時節,基地綠意盎然,周邊村民時不時到附近駐足遊玩。

然而,正當萬海鵬爲苗木的長勢欣喜不已時,卻發現基地所在區域的地下水取水越來越困難,苗木灌溉受到嚴重影響。到了2008年,情況更加嚴峻,不少多管井榦枯。萬海鵬曾先後兩次斥資打深水井,但因地下水位下降太嚴重,兩次均以失敗告終。

隨着情況的惡化,曾經鬱鬱蔥蔥、長勢良好的苗木因缺水逐漸長勢不良、乾枯甚至死亡。

萬海鵬回憶說:“當時大家都認爲這與附近陝西某煤礦公司的煤礦開採有關,但沒有權威說法,誰也不敢妄下定論。”

直到2012年,榆林市水務局發佈的《地下水通報》讓萬海鵬找到了“權威說法”。

這份通報顯示,昌汗界村地下水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某煤礦公司的開採行爲導致大量地下水被排入沙漠,幾乎造成全部農灌井枯竭。

萬海鵬決定找這家煤礦公司討說法。然而,經過與煤礦公司漫長的協商,他始終未能擺脫取水難的困境,也未能就苗木損失賠償問題與該公司達成一致意見。

就在該公司的開採行爲導致地下水位持續下降的同時,萬海鵬還注意到,就在離他的苗圃基地不遠的地方,兩條因煤礦開採需要而建的排污渠裡,已經排出了大量污水……

眼看十年辛苦付諸東流,萬海鵬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官司打到最高法仍未息訴

2013年,萬海鵬向榆林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他認爲,某煤礦公司的開採行爲導致地下水位急劇下降、多管井榦枯,進而導致其苗木基地的106畝苗木旱死,故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其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合計1895萬餘元,並判令該公司承擔訴訟費。

某煤礦公司則認爲,其開採煤礦經過了合法的審批程序,不存在違法行爲,應受法律保護。萬海鵬種植的苗木死亡,主要是其對苗木不澆灌所致,屬於其自身問題。

“公司已經按照政府規定繳納了煤礦開採環境治理補償費,並且修建了灌溉渠道保障灌溉用水。退一步講,即使煤礦開採對萬海鵬的苗木基地造成了影響,也屬於補償費處理範圍。”某煤礦公司在庭審中指出,該公司與昌汗界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協議,約定煤礦排出的廢水經處理後全部供給村民澆灌土地,萬海鵬完全可以利用煤礦的排水澆灌苗木,並且其基地周圍的樹木均長勢良好,足以說明其損失是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與公司的生產活動沒有因果關係。對此,萬海鵬則主張,該煤礦公司排出的水是污水,不能灌溉苗木。

爲查明苗木死亡與採礦行爲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一審中,榆林市中級法院委託河北農業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意見顯示,造成萬海鵬苗木死亡、生長不良的主要原因是乾旱。對於損失數額的評估,該司法鑑定中心採取了現有損失和應有損失的“兩分法”。所謂現有損失,指的是基於現有苗木數量的損失,而應有損失,則是在參考萬海鵬的闡述與現場測量的基礎上得出的價值評估,是指苗木在正常管理、正常生長情況下的數量與現存數量之間的差值。經計算,現有損失被預估爲284萬餘元至389萬餘元,應有損失被預估爲970餘萬元至1343萬餘元。

因果關係是確定某煤礦公司賠償責任的關鍵所在。但苗木因乾旱致死是否與某煤礦公司的開採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鑑定意見並沒有明確。因此,榆林市中級法院駁回了萬海鵬的訴訟請求。

萬海鵬不服,向陝西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他認爲,多份證據足以證明損害後果與某煤礦公司開採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司法鑑定意見,苗木損失是因乾旱造成的,而乾旱的主要原因就是地下水位嚴重下降。

陝西省高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注意到榆林市水務局的一份文件——昌汗界村地下水位檢測數據。該數據顯示:2010年12月,昌汗界村地下水位的平均值爲12.91米,2011年12月爲22.47米,2012年12月爲24.13米,2013年12月爲24.04米,2014年12月爲25.32米。

“某煤礦公司雖然向政府部門繳納了環境治理補償費,但該費用應屬於煤礦公司的行政責任,並不影響其對侵權責任的承擔。”二審法院認爲,案涉苗木的死亡有兩個影響因素,即地下水位下降和灌溉管理不力。其中,地下水位下降所佔原因比例較大,而當地地下水位下降主要由煤礦開採導致。因此,某煤礦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陝西省高級法院在鑑定意見預估的苗木現有損失基礎上酌定某煤礦公司承擔180萬元賠償金。而對於萬海鵬主張的“應有損失”,法院並未支持。

與此同時,對於萬海鵬“本案屬於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的主張,陝西省高級法院認爲,地下水位下降到什麼程度才構成生態破壞,目前業內並無統一標準,萬海鵬在訴訟中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萬海鵬關於本案“應以環境侵權責任糾紛”進行審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這就意味着,案件屬於普通的侵權責任糾紛,不適用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西南政法大學生態法學院副教授周驍然向記者解釋,如果不屬於環境侵權責任糾紛,萬海鵬就要對採礦行爲與造成其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下,萬海鵬僅承擔初步責任,某煤礦公司則需要就不承擔責任、減輕責任及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因不服二審判決,萬海鵬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2016年3月8日,最高法駁回了萬海鵬的再審申請。“本案中,某煤礦公司採煤導致地下水位下降而造成的損害,屬於生態破壞行爲造成的損害,故本案應當被確定爲環境侵權責任糾紛。”雖然承認該案爲環境侵權責任糾紛,但最高法並未對賠償數額進行調整,而是酌定某煤礦公司承擔180萬元的損失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環境侵權責任糾紛作爲環境司法領域的典型類型,其本身具有原因多樣、致害過程隱蔽、利益侵害持續以及因果關係複雜等特徵。”周驍然指出,我國生態環境領域立法客觀存在裁判規範供給不足的情況,加之對這類案件事實的認定,涉及大量環境科學等專業知識,往往導致在對這類案件的糾紛類型確定、因果關係判定、賠償數額計算等方面,司法實踐面臨諸多困難和爭議。

最高檢抗訴促改判

當事人拿到1100萬元賠償金

萬海鵬爲苗圃經營投入了大量心血,也在訴訟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財力。“單是一審的訴訟費用、鑑定費用,就已達到40餘萬元,爲此還背上了外債。”作爲父親的委託代理人,萬海鵬的兒子萬喜說。

其實,在剛打官司時,萬海鵬並沒有十足的把握——2011年左右,因某煤礦公司煤礦開採規模的擴張,其煤礦探礦區與城市中心城區近一半面積重疊,榆林市也曾陷入“城市保衛戰”的困境之中。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想要從訴訟中實現權益,難度可想而知。

抱着最後的希望和試試看的心態,2018年,萬海鵬向陝西省檢察院申請監督。

“本案爲典型的環境侵權責任糾紛。”陝西省檢察院民事檢察部檢察官劉傑經審查認爲,萬海鵬作爲環境侵權的受害人,已就損害事實、某煤礦公司破壞環境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初步因果關係承擔了舉證責任,而某煤礦公司作爲加害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採礦行爲與萬海鵬苗木損失之間無因果關係,應當對萬海鵬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具體的賠償數額上,鑑定意見關於應有苗木的數量及應有損失的計算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可信度,法院原生效判決只以現有苗木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依據不足。

2019年6月,陝西省檢察院向最高檢提請抗訴。最高檢審查後,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萬海鵬種植的苗木死亡,是一個持續的、漸進的過程。生效判決僅僅認定萬海鵬現有苗木損失,缺乏依據;生效判決以萬海鵬種植密度較大、病蟲害防治等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爲由,減輕某煤礦公司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2022年12月14日,最高法採納了最高檢的抗訴意見,依法作出改判: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判令某煤礦公司賠償萬海鵬1100萬元。

樹立新時代環境資源辦案理念

是辦好此類案件的重要保證

談及案件的辦理過程,該案承辦人、最高檢民事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李萍從司法理念、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等三方面向記者進行了分析。

“該案屬於典型的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環境侵權歸責原則並進行舉證責任和損失認定。”李萍介紹說,樹立新時代環境資源辦案理念是辦好此類案件的重要保證,否則容易出現認識偏差,難以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在法律適用上,應注意深刻領悟具體法律條文中的法治精神,從而準確適用法律進行案由認定、舉證責任分配和損失認定;在案件事實方面,應注意從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來分析苗木死亡的原因及損失承擔。勞動日誌、鑑定意見等證據顯示萬海鵬在現有條件下,已經盡其最大努力對苗圃實施了妥善的經營管理,某煤礦公司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相應減責事由,法院減輕某煤礦公司的賠償責任,依據不足。

“在賠償數額的計算過程中,不僅應當涵蓋現有財產損失,也應涵蓋基於現有財產損失可合理推算的、因侵權行爲長期持續所導致的過往財產損失。”在周驍然看來,最高檢對此案的抗訴釋放了積極信號——

進一步明確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發揮了檢察機關在推動完善生態環境領域案件司法裁判規則中的積極作用;切實保障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公正司法維護了法律權威;通過民事訴訟監督實踐,切實體現出檢察機關發揮“四大檢察”職能作用、服務美麗中國建設的積極意義。

據瞭解,在最高檢抗訴之前,某煤礦公司已經在省、市兩級政府的協調下,置換至另一處距離市區更遠的區域,原昌汗界村的煤礦廠區如今也面目一新,一座充滿着文藝氣息的文化創意產業園拔地而起。

走在煤礦開採的原址,站立於諸多的藝術雕塑之中,很少有人會注意到,多年前,這裡曾經上演過生態環境權益與煤礦開採利用之間的激烈衝突。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好的民生福祉。”歷盡訴訟波折後,萬海鵬對這句話的意義理解得尤爲深刻。他也深深知道,呵護“綠水青山”,檢察機關值得託付。

(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記者:於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