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熱評|支持積極股東積極作爲 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每經評論員 杜恆峰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外發布。《意見》明確提出,要發揮資本市場對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動作用。強化控股股東對公司的誠信義務,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機構投資者作爲積極股東。筆者認爲,這一舉措對於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增強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具有重要意義。

從資本市場現狀分析,外部股東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即構成舉牌。然而,2022~2024年,A股市場的舉牌事件分別僅有85次、49次、71次,相較於5000多家上市公司的龐大數量,舉牌現象並不普遍。這種情況導致在公司治理層面,大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和高管任命、資本運作以及日常經營重大事項決策中佔據主導地位,決策產生的利益分配也往往向大股東傾斜,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小股東在這種情況下歸屬感較低,投資行爲更傾向於短週期操作,這與資本市場倡導的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背道而馳。

想要成爲積極股東,必須滿足兩個關鍵條件。

其一,長期持股的資本基礎:持股比例達到“舉牌線”(5%)是重要門檻。當股東持股達到舉牌線,按照規定需披露資金來源、穿透後的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目的等關鍵信息,這些信息爲其他投資者的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舉牌股東相當於爲其他投資者提供了“搭便車”的便利,自身卻無法從中受益,只有通過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才能獲取理想的投資回報。而且,達到舉牌標準後,股份存在限售期,6個月內不得進行反向操作,持股比例發生變動時也需及時公告,只有具備長期投資心態的資本才能夠承受這樣的限制。

其二,主動治理的能力與意願:相較於散戶,舉牌股東往往具備專業研究能力和資源整合優勢。投票權是股東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關鍵途徑,但對於公衆投資者而言,個體投票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影響力微乎其微,這使得許多散戶放棄行使投票權,導致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淪爲“大股東會”。與之不同的是,舉牌股東通常具備更專業的知識和更豐富的資源,能夠積極參與投票。當遇到不符合中小股東權益的議案時,積極股東能夠憑藉自身影響力團結衆多小股東,對決議結果產生重要影響。

不過,爲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引入積極股東,還需在制度層面給予更多便利。一方面,要加強對股東大會提案權、董事提名權的保護力度,切實解決股東提案、提名受阻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優化股東投票權徵集渠道,降低積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成本。此外,在稅收政策、交易費用等方面,也可以適當給予政策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