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戴安全帽被攔 男失控轟警「垃圾」判無罪!

高雄高分院援用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言詞侮辱若未具妨害意圖,不構成妨害公務,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片)

高雄黃姓男子2023年11月因未戴安全帽遭員警攔查,情緒失控辱罵警員爲「垃圾」,遭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案件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黃男僅一時情緒反應、無妨害公務犯意,依憲法法庭 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旨意,判決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當日中午騎機車行經小港區,被大林派出所李姓、許姓警員發現未戴安全帽,攔查並開出罰單,黃男不滿拒籤罰單,情緒激動脫口罵出「垃圾」等語、兩名警員隨即依現行犯將黃男壓制逮捕,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並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行爲不構成犯罪,判處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黃男因拒收罰單出言辱罵,依密錄器畫面可見全程明顯妨害公務,高雄高分院審酌後指出,黃男雖有情緒失控言詞,但僅發生一次,並無妨害警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具體行爲,屬個人修養問題,且已向員警道歉,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言詞侮辱若未具妨害意圖,不構成妨害公務,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113年憲判字第5號主要釐清《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的適用範圍,強調僅以言語侮辱員警,若無具體阻撓或干擾公務執行行爲,通常不構成妨害公務;判決指出,是否構成犯罪應視有無實際妨害行爲,例如肢體阻擋、抗拒、脫逃等,單憑辱罵或拒籤罰單不應輕易入罪,並重申國家應尊重人民言論自由,依法遵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