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管處臨時人員涉侵佔294萬元公款 訊後交保禁出境

橋頭地檢署偵辦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臨時人員侵佔公款案,查出涉案人勒女涉嫌於任職期間僞造文書、侵佔公款合計294萬5366元。(林雅惠攝)

橋頭地檢署偵辦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臨時人員侵佔公款案,查出涉案人勒女涉嫌於任職期間僞造文書、侵佔公款合計294萬5366元,款項用於親屬醫療與個人開銷,檢方近日對其執行搜索並偵訊後,考量其坦承不法並全額繳回所得,諭令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檢方指出,勒女於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間,擔任茂管處臨時人員並負責出納業務期間,負責收取新威遊客中心、禮納裡遊客中心及茂林遊客中心所販售之手工藝品、農特產品與文創商品所得款項後,未依規定全數繳存觀光發展基金專戶,反而僞造「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與「411專戶餘額查詢單」等文書,層層上呈給主管人員,誤導茂管處財務正常。

經橋頭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指示,由主任檢察官蘇恆毅、檢察官莊承頻與鍾葦怡組成專案小組,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深入追查,最終掌握勒女違法證據。

經統計,勒女共侵佔294萬5366元,款項多用於其親屬醫療與生活支出,專案小組認案情已臻成熟,遂於2025年5月28日執行搜索,並將她帶回偵訊;檢方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佔公有財物罪,及刑法第216條與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

但因勒女對案情坦承不諱,並主動全數繳回不法所得,檢方認目前無羈押必要,遂諭令以5萬元交保,並限制其出境、出海,防杜逃匿可能。

張春暉表示,政府對公務人員操守要求極高,貪污治罪條例中侵佔公有財物屬重罪,最高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因一時貪念而涉入不法,不僅面臨行政懲處,更將遭受刑事追訴,代價沉重,他也呼籲轄區內各級公務人員務必恪守法治、杜絕僥倖,珍惜得來不易的公務職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