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哈頓聯邦法官裁決:ICE可繼續蹲守法庭逮人
曼哈頓聯邦法官裁定,ICE探員可繼續在移民法庭外蹲守抓捕出庭移民;但禁止移民法官按照行政機構的要求口頭剝奪出庭者受到遞解程序保護的法定權利。圖爲在曼哈頓移民法庭門口待命的ICE探員。(記者曹馨元/攝影)
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卡斯特爾(Kevin Castel)近日裁決,駁回民權團體旨在禁止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探員在移民法庭外抓捕移民的請求,但支持了原告方提出的另一項訴求,下達臨時禁制令,禁止移民法官當庭發佈口頭命令剝奪過堂者受到遞解程序保護的權利。這意味着,ICE將被允許繼續在法庭外蹲守,但被捕的移民得以繼續享受通過法律程序免遭快速遣返的保護措施。
卡斯特爾主審的案件由紐約市兩家非營利機構「非洲裔社區聯合會」(ACT)及「門路」(The Door)在今年8月提交,被告方包括ICE紐約辦公室執行主任萊昂斯(Todd Lyons)和國土安全部部長諾姆(Kristi Noem)等。
訴狀指,聯邦司法部和國土安全部各自出臺政策,分別要求移民法官可在執法部門的要求下、當庭口頭裁定剝奪移民申請者的遞解程序要求,使其能被快速遣返(簡稱EOIR),以及允許ICE探員在法庭門外蹲守抓捕。這兩相政策相護配合,對出庭者形成了一個連環陷阱,因此要求法庭禁止這兩項政策。
法官卡斯特爾在裁決中指出,雖然在英美法律的實踐中存在一種不成文的「法院庇護原則」,以確保當事人免於在出庭過程中被捕、保證司法程序不受打擾,但原告方未能有效證明這一原則普遍適用於移民法庭、且明確受到法律保護,也未能證明其組織成員必然遭受「不可挽回之損害」(Irreparable Harm),因此拒絕對ICE法庭執法的行爲下達禁令。
而對於EOIR政策,法庭認爲該政策與現行法規衝突、對當事人存在不可挽回的損害,發佈禁令有助於保護公共利益,而且原告方提出的證據也顯示他們有較大機會在未來的審理中勝訴,因此下達臨時禁制令,在案件審理期間,禁止移民法官通過口頭下令的方式執行EOIR政策。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一禁制令的有效範圍僅限曼哈頓和布朗士的移民法庭。
此外,法庭還認爲原告組織ACT不符合訴訟代表資格,因此將其從原告方中移除。
曾在曼哈頓法庭外因試圖保護移民而遭逮捕的紐約市主計長蘭德(Brad Lander),以及曾提交法庭之友文件支持原告主張的紐約市府法律顧問古德-楚芳(Muriel Goode-Trufant)均對此裁決表達遺憾,但紐約公民自由聯盟(New York Civil Liberties Union)代表則表示,裁決至少接受了原告方的一項訴求,算是取得了部分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