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寮燃煤1號機延役不合程序 監院:經部、臺電應檢討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臺電公司辦理雲林麥寮1號燃煤機組延役案,引起居民不滿與抗爭,監察院指出,整體作業不合程序、倉促混亂,延役理由未符事實,又經濟部沒有評估政府承諾跳票之爭議,更未與地區居民充分溝通,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林鬱容提案,要求二機關確實檢討改善。
監委紀惠容、林鬱容指出,煤電廠燃生煤排放的污染物種類繁多,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重金屬等。成爲嚴重空污源之一。臺電基於環境淨零要求,於113年4月30日前,仍堅持採購電力以燃氣機組爲原則,並未同意燃煤發電之「麥寮1號機」延役。然而,竟於「麥寮燃煤1號機」113年5月30合約到期前1個月內,匆促完成麥寮1號機之延役修約,除立場前後不一,也引發當地居民極大不滿與抗爭,認爲這是政府黑箱作業。
過程中,臺電未在麥寮電廠請求前補足短髮「麥寮1號機」電量前,即主動先行辦理「麥寮IPP 請求購足許可證減量短髮度數適法性」研議會議,並於研議中建議由麥寮電廠提出補足麥寮1號機因不可抗力短髮度數之修約請求,且於事後該電廠提出請求,未與居民溝通,匆匆十天即完成修約程序,整體作業不合程序且倉促混亂,顯有未當。
監委指出,雲林縣政府爲改善麥寮電廠污染排放狀況,於104年間限縮麥寮1號機生煤用量,導致麥寮電廠因降載發電無法達成購售電合約之要求,遭臺電以未能履行合約義務罰款5億8,313萬602元。後經濟部認定爲不可抗力,退還罰款,爲避免麥寮電廠無法履行購售電合約,臺電與麥寮電廠換文修約,調整購售電合約之發電量,以符合麥寮電廠降載後之狀況,於108年底完成修約,約中並未載明麥寮電廠有請求延長契約以補足因不可抗力而短髮電量之權利,臺電亦無收購義務。臺電竟在合約到期前一個月,以履約不完全之理由,主動同意購足麥寮1號機短髮電量,並以此達成麥寮1號機延役之目的,理由顯有未當。
監委表示,全國整體電源開發規劃皆須依經濟部公佈之「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爲準據,依據111年之資源供需報告規劃麥寮1號機應於113年5月31日除役,然經濟部竟稱「麥寮1號機」應於是日停機,若繼續燃煤發電,需由臺電本權責辦理。臺電於113年5月29日合約終止日前,私下與麥寮電廠以換約方式延役至114年12月31日。二位委員認爲,任何修正電力供應規劃應屬經濟部權責,然此次延役,經濟部卻推託,僅認系屬雙方私契約關係,經濟部除未評估政府未依政策承諾將應除役燃煤機組繼續發電所產生之爭議外,亦未評估延役之妥適性,確有不當。
監委強調,燃煤機組延役影響地區環境甚鉅,且經濟部於106年已見證麥寮電廠與雲林縣政府簽署114年完成3組燃煤機組轉換爲燃天然氣發電機組設置及運轉之備忘錄,故於「麥寮1號機」合約到期前,若欲繼續燃煤發電前,經濟部即應與地區居民溝通延役之必要性,以取得民衆諒解,竟卸責麥寮1號機延役系屬補發電量,應由麥寮電廠善盡與地方溝通義務,亦有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