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竟踩雷!隱瞞租客輕生成凶宅 前屋主挨告法官認證要賠

買房竟踩雷!隱瞞租客輕生成凶宅,前屋主挨告,法官認證要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在2020年透過仲介公司購屋,不料,在交屋前,屋內竟發生租客輕生死亡事件,卻遭賣方男子阿華(化名)與仲介刻意隱瞞。阿國事後得知實情,憤而提告,主張房屋價值受影響,要求屋主與仲介連帶賠償損失,甚至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 3 倍懲罰性賠償。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2020年以665 萬元購買一處二樓房屋。當時透過不動產仲介公司承辦交易,仲介人員阿華並在現況說明書勾選「否」,表示該房屋未發生過輕生或他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

然而,根據警方的紀錄,該房屋在簽約當天晚間,竟發生租客清稱身亡事件。此一「凶宅事實」不僅未在合約中揭露,賣方阿華與仲介也未於交屋前告知買方。直到阿國4年後委託另一家房仲銷售時,才被查出屋況,氣得提告求償。

對此,阿華辯稱,當時只是聽聞租客驟逝,但未被告知死因,且租客家屬如期搬離,他並無隱匿之意。仲介公司與業務則強調,並不知情該屋爲凶宅,甚至事後詢問鄰里與警方也查無紀錄,質疑買方阿國「斷章取義」。

法官指出,依照一般社會觀感與不動產市場經驗,「發生自殺事件的房屋」確實會造成心理嫌惡,導致市價下跌,應認屬民法所稱之「物之瑕疵」。委託專業估價師鑑定,發現該屋在事發當天市值本應約 671 萬元,但因輕聲事件,價值降爲 515 萬元,減損幅度達 23.18%。阿國僅請求減少價金99萬7600 元,屬於合理範圍,予以准許。

此外,仲介業者與經辦人未善盡查證義務,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應與賣方共同負賠償責任。至於阿國依《消保法》要求宏喜不動產支付 299 萬 2800 元懲罰性賠償。法官認爲,雖然仲介確有疏失,但尚不足以認定「故意隱瞞」,因此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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