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買房入住竟然是凶宅 衰女氣炸!怒告屋主與房仲
開心買房入住竟然是凶宅,衰女氣炸!怒告屋主與房仲獲勝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在去(2024)年透過女仲介歡歡(均化名),以330萬元購買林姓婦人的房地。林婦簽約時,在房地現況說明書,「有無發生非自然身故」這一欄,林婦勾選了「否」。不料,過戶後小萱卻得知前住戶在屋內輕生死亡,而且當地住戶全都知情,小萱憤而提告歡歡及林婦,要求解除買賣契約及返回價金。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該起輕生事件,雖未使房屋在結構上、安全有受減損,但仍使她的生活起居無法平靜安穩,而且凶宅足使一般人產生恐懼及嫌惡,想再出售該房屋,購買者多會心生畏懼而無購買意願,嚴重影響交易價值。小萱表示,她主張要解除買賣契約,林婦自應返還已收取的價金330萬元。
另外,她在賞屋時曾詢問房仲歡歡,該房地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歡歡則表示,「沒有,不是凶宅喔!這部分會誠實告知,若屋主隱瞞,日後發現,可解約。」但是該房屋實屬凶宅,歡歡不僅未盡調查及說明義務,更曾保證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因此請求歡歡及其公司返還連帶賠償,她已支付的各項行政事務費用共8萬4422元。
林婦則辯稱,小萱主張該房屋是凶宅,並主張解除契約,她並不爭執。但就該房屋是凶宅一事,她自始並不知道,也無隱瞞,她也是向前手購買,前手從未告知此事,她也是受害者,並無故意或過失。而歡歡及其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而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籤章。
不動產說明書視爲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主張的事實,林婦並不爭執,因此小萱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請求林婦返還給付的價金330萬元,爲有理由,應予准許。法官審酌,歡歡及其公司並未出庭,也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有過失。因此,小萱主張歡歡與其公司應連帶賠償8萬4422元,即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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