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地符自住要件 才能退稅

雲林縣稅務局提醒,民衆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在兩年內購買新的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部分土增稅,但有個關鍵門檻常被忽略,那就是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出售的那一塊地」都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否則就無法適用退稅規定。

稅務局表示,很多民衆以爲只要在兩年內完成重購登記就能退稅,但其實法規明確規定,「出售的土地」在移轉登記前一年內不得有出租或營業行爲,且地上房屋必須爲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擁有,並完成戶籍登記,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

舉例來說,小強(化名)在2024年1月1日購買了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於2025年2月2日出售另一塊土地,雖然時間上是先買後賣,看似符合兩年內「重購」的條件,但小強出售的土地一直到2025年2月2日才辦理戶籍遷入,無法申請退還土增稅。

稅務局提醒,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關鍵都在於出售的那筆土地在當下是否已符合自用住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