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偕醫專控員工「拿補助讀碩士落跑」 討31萬違約金結果出爐

▲張姓辦事員違約離職未滿服務年限,遭馬偕醫專求償31萬。(示意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新北市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一名張姓辦事員,在職期間獲校方補助10萬元進修碩士學位,並簽下「進修合約」承諾取得學位後須回校服務4年。然而,張男僅服務3年就申請離職,校方依約要求他支付31萬餘元違約金,並由陳姓友人作保。士林地院認張男職務並非難以取代,且學校實際損害有限,將違約金酌減爲10萬元,判張、陳須連帶清償。

馬偕醫專指出,張姓辦事員2016年7月14日與學校簽訂「教職員進修合約」,約定在其進修期間薪資、福利均依校內人事規則辦理,並由學校補助10萬元作爲進修費用。依合約第7條規定,張男須在取得碩士學位後返校服務4年;若未履行,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校方指出,張男於2020年6月取得碩士學位,卻在2022年6月28日申請離職,7月31日正式離職,扣除育嬰假,仍有2年2個月18天未履行。依合約計算違約金達31萬3,875元,雙方另籤清償契約,約定張男應於2022年10月底前繳清,陳姓友人則爲連帶保證人。但張男並未履行,因此提告求償。

張男則主張,自己進修過程並未佔用上班時間,也未享有「在職進修」的特殊待遇,只是一次性收了10萬元補助金。要求他在取得學位後必須綁約服務4年,顯失公平,甚至侵害工作權,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關於「顯失公平」的規定,因此違約金約定應屬無效。

士林地院審理後指出,張男確實自承曾收取校方10萬元進修補助,顯示其進修與職務有關,確實享有學校提供的福利。至於最低服務年限4年,相對於進修年限,並未超出合理範圍,約定本身並無顯失公平。

不過,法官也認爲,張男擔任的是總務處辦事員,屬於行政文書性質的工作,並非不可取代之專業職務,離職造成的損害有限;而校方雖依約要求31萬元違約金,但未能舉證證明因張男進修而支出額外成本或造成重大影響。

衡酌雙方經濟狀況與合約內容,法院認定違約金金額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爲10萬元,並判決張男與陳姓保證人須連帶給付,附帶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年息5%;至於校方其餘超過部分的請求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