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防部士官偷T91槍機丟廚餘區 28人花四天找回 法官怒擾亂士氣重判
司法院
前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南竿步兵連燕姓下士,去年偷走連上1個T91式步槍槍機,丟棄在營區伙房廚餘區壕溝,軍方動員28名官兵花了4天才找到,一審依《陸海空軍刑法》竊取軍用物品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檢察官認爲判太輕提上訴,二審雖仍宣告燕緩刑4年,但加重緩刑附條件,命燕須支付公庫50萬,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6場次。可上訴。
判決指出,燕男2021年8月服役於陸軍馬防部南竿守備大隊步兵連,擔任下士副班長,去年4月9日晚間7時32分,在南竿步兵連天馬營區中山室竊走1個T91式戰鬥步槍槍機,放進其運動短褲口袋,20分鐘後將槍機攜至營區伙房後方廚餘區壕溝丟棄。部隊發現槍機遺失後動員找尋槍機,馬祖憲兵隊查獲燕涉案,移送連江地檢署偵查起訴。事後燕已退伍。
連江地院認爲,燕男擔任下士副班長,負有連隊隊士生活管理及紀律操守教導之責,本應爲連隊士兵表率,竟無視軍紀而竊取槍機,以致連隊慌亂、連隊士兵互相猜忌、隊上士氣受損,行爲實不可取,審酌燕偵審時認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
但檢察官不服,認爲燕男偷槍機,致馬防部動員28名官兵,另陸軍司令部派遣6位督導官,耗時4日在營區內及周邊馬路搜尋該槍機,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嚴重擾亂軍隊作息,並破壞同袍團結情誼。加上燕男行爲時點接近國軍年度重大演習,是有意造成軍隊混亂,一審量刑過輕,且緩刑宣告僅諭知法治教育2場次,與其犯行造成損害顯然失衡,提起上訴。
金門高分院認爲,檢察官主張燕男量刑過輕,並無理由,予以駁回。但燕男竊取槍機,除違背其義務外,並耗損連隊動員大量人力與物力,也嚴重影響連隊全體作息,且對軍紀造成危害,情節難認輕微,原判決諭知緩刑所附帶條件,顯有不足,因此加重緩刑條件,要求燕須支付公庫50萬,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6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