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指部中士持T91步槍瞄準士官長恐嚇 賠償105萬換緩刑

魏姓中士持槍恐嚇長官遭法院判刑。(資料照)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魏姓中士因不滿個人物品遭長官毀損,持槍恐嚇林姓士官長,魏在八里區挖子尾營區內,持T91步槍瞄準長官,以下犯上觸犯陸海空軍刑法,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2023年4月15日,林姓士官長在檢查內務時,認定魏姓中士內務凌亂,且未在期限內完成整理,5日後指示楊姓少尉排長將魏姓中士寢室內的個人物品打包移置。魏姓中士於同年5月3日返回營區後,赫然發現其珍視的繪畫工具,包括調色盤和畫刀都遭到損壞,認爲是林姓士官長指示所致,因而怒不可遏。

當晚8時許,魏姓中士藉口保養槍枝,向衛哨蔡姓士兵領取了一把T91步槍及兩個內含實彈的彈匣。取得槍彈後,魏姓中士立即持槍前往軍品庫房尋找林姓士官長。在庫房走廊相遇後,魏姓中士一邊持槍走向林姓士官長,一邊熟練地將步槍內的第一發空包彈退出,使第二發實彈上膛。隨即,他舉槍將槍托架於肩窩,擺出標準的站立射擊姿勢,槍口直接瞄準林姓士官長上半身,質問畫具損壞的細節。

法院審理時指出,魏姓中士一時衝動導致犯行,且事後已與林姓士官長達成和解,同意賠償精神撫慰金新臺幣105萬元並已給付完畢,獲得林姓士官長諒解。然而,法院認爲魏姓中士持槍恐嚇長官,嚴重影響軍紀,犯罪情節非輕,難以認定其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狀有可憫恕之處。

法院審酌此案時,考量魏姓中士僅因細故即對長官施暴,危害軍紀,減損部隊長官的領導威信,其行爲實屬不該。不過,念及魏姓中士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林姓士官長達成和解及賠償,態度尚佳。法院強調,魏姓中士須於緩刑期間審慎行事,如期間內再犯,或違反前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得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