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鬆綁 觀光署開放無痕露營

觀光署近日修正公告露營場管理要點,營區設施從原先僅能佔露營場總面積的十分之一,放寬成剩餘空間可做「無痕露營」(下方不可有木棧板或鋪碎石)。本報資料照片

國內有一九○五家露營場,合法率不到一成。爲此,觀光署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放寬一公頃以下小型營地,從原本只有十分之一土地可以露營,即日起剩餘十分之九可做無痕露營。觀光署表示,修正規定後,所有小型業者都受益,有助輔導業者合法化。

觀光署二○二二年公佈「露營場管理要點」,由於一公頃以上的露營場涉及用地變更,因此國內露營場規模大多約六六○平方公尺,不到一公頃,且多位於農業或林業用地。

據規定,一公頃以下小型露營場,其總面積的十分之一可拿來使用,其中的百分之卅、約兩百坪用來規畫營位設施、管理室、衛生設施等,業者能使用的空間十分有限。

觀光署統計,截至今年六月二日,全國有一九○五家露營場,高達一七○六家不合法,僅一六一家合法,另有卅八家位於環敏區,其中,苗栗縣違法露營場最多,數量高達四一七家,南投縣次之有四○四家,新竹縣有二六五家排名第三。

圖/聯合報提供

申請合法化進度部分,第一階段全國共有七八四家申請,二七三家通過第一階段許可,最後僅卅九家通過第二階段登記。

觀光署日前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重新定義「露營設施」,放寬原本不能使用的十分之九土地,未來可做無痕露營,也就是帳棚下方不可有木棧板或鋪碎石,民衆紮營後,隔日拔釘離開,不影響任何土地上設施、不開挖整地、不影響地形地貌等。

觀光署景區發展組組長林秀霞表示,修正規定後,整個露營場內都允許露營活動,但露營車不算在無痕露營的範圍,露營車領有牌照、受到監理,進去場地就要開發、鋪路,如此便違反農地相關政策,只能被視爲「固定營位」;另外,民衆雖可將自用的露營車停放在一般停車場,但不可從事露營活動。

針對可能出現「假無痕、真固定」的違法露營場部分,林秀霞指出,若有涉及違反非都土地容許使用的事實,可針對土地使用管理規,以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國有財產法、森林法、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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