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替炒股臺商量身修刑事訴訟法?黃國昌痛批:臭不可聞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今24日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其中綠委許智傑、邱志偉等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文修正草案」,白營立委黃國昌質詢時痛批該修法草案替涉炒作大同股價的臺商鄭文逸量身修法,「乾脆直接修法讓鄭文逸無罪」。(黃敬文攝)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今24日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其中綠委許智傑、邱志偉等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文修正草案」,白營立委黃國昌質詢時痛批該立法草案「臭不可聞」,檢查總長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應提起非常上訴,同時應停止刑罰的執行,質疑替涉炒作大同股價的臺商鄭文逸量身修法,痛斥該機制獨步全球,「乾脆直接修法讓鄭文逸無罪。」
根據該修法草案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其中案由提到,有鑑於被告實質審級救濟的訴訟權,於實務上難以獲得足夠法律保障,尤其法律有修正或變更時有適用新法或不適用之爭議,爲保證被判決人之權益不受影響,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草案將在「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新增「訴訟系屬中法律有修正或變更,確定判決因未適用 新法致違背法令者,爲受判 決人之利益,檢察總長就該 案件應提起非常上訴。案件經提起非常上訴, 不停止刑罰之執行。但依前項規定提起非常上訴者,執行檢察官應即暫時停止刑罰之執行」。
臺商鄭文逸在2016年間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所得高達12億5717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將他判刑13年6月,且境管及電子腳鐐監控;黃國昌質詢時表示,臺商鄭文逸在去年7月判刑確定,但早在判刑前的去年4月,就有民進黨立委提案變更《證交法》、《企業併購法》的犯罪構成要件,且變更的犯罪構成要,「基本上就是鄭文逸在訴訟當中所提出來的辯詞」。
他說,當時看到這種幫不肖奸商跟中國人勾結的個案式修法,自己就直接在院會提案程序退回,連討論的價值都沒有,審都不準審,結果計謀失敗後,今天這個提案又跑出來,竟獨步全球,不僅檢察總長應幫他提起非常上訴,而且一提起非常上訴應停止刑罰的執行,人就要放出來,法界人士看到這個法案也都歎爲觀止,那要不要直接提案修法「應判鄭文逸沒罪」。
列席質詢的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與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也都直言反對;黃國昌則強調,希望司法院、法務部的立場要站穩,這個修法量身打造、斧鑿斑斑,騙得了外行人騙不了法律人。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質詢時也認爲,該修法變動檢察總長的裁量權限,而且可能混淆非常上訴制度的功能,所以用具體個案有利與否作爲提起非常上訴的要件,該修法草案要「停看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