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亮劍自家人 小心反噬
(圖/本報系資料照)
賴政府近期要求全體軍公教人員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員工,具結沒有領用大陸身分證件,陸委會更要對錶態自己是中國人的藝人祭出懲處,連串的動作都是以法律之名的行政手段恐嚇國人,凸顯了賴政府不僅無力爲人民提出有利兩岸的策略,甚至逐漸走回警總恐怖時代。
具結的作法第一個受傷的是公務員。雖說公設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大部分由政府指派官員或代表人擔任負責人,而且所聘用人員也必須符合法律和用人標準,但《公務人員任用法》早就有忠誠查覈規定,現在查覈責任從任用機關轉移到由陸委會統一督導,顯示賴政府不信任公務員。
更何況目前很多公營事業都已民營化,除了需要官派人事以外,尚有其他非官股的中高階人員,陸委會對這些相關對象如何具結?是否涉及個人隱私等處理程序都尚未明確化,卻先喊口號示警,更令公營企業或半公營事業的員工面臨肅殺年代的氛圍,個人隱私和自主權都面臨威脅。
再者,在臺灣的司法體系中,具結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任何一個具結都必須是自由意志下行使,且具結人深知具結的法律效力。但行政組織上宣示型或者程序上的「具結簽署」,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簽署前後發生有違真實情事,也僅能以行政處分核處。縱令政府機關訴諸行政訴訟,恐怕也很難通過鑑定人認定這個簽署具有民刑事的具結效力。
因此,陸委會的這些作爲宣示意義比實質效果來得多,應是迫於近日來侯佩岑等赴陸發展藝人轉發央視「臺灣必歸」圖卡所致。然而,陸委會過去對藝人轉發「亮劍」圖卡,僅「給予最嚴厲譴責」,這次對藝人轉發臺灣必歸圖卡,卻認爲是「消滅我國家主權」而要依法查辦,實在是把所有親中者都冠上「思想叛亂罪」,讓兩岸民間、平常百姓的交流更添危機。
賴政府把藝人的言行提升到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律面,側翼甚至上綱到藝人通敵叛國,完全無視《兩岸條例》是「處分未經許可」的「合作行爲」,但是「轉發」、「唱和」、「合作」是不同的構成要件,陸委會不能因藝人轉發就動輒以「意圖」顛覆政府就入人於罪。
兩岸的互動目前已無官方渠道,僅剩民間企業、綜藝娛樂文化交流,即使賴總統認爲大陸統戰勢不可擋,他應該找出化解的方式,利用非官方的互動來緩解,而非限縮國人的自由與信任,用白色恐怖手法、隨意指控臺灣百姓,這樣根本無助於改變對岸軍事及經貿圍堵。
請賴總統正視兩岸的認同意識,別讓行政團隊對國政束手無策,只會採取緊縮的恐嚇作爲,物極必反只會漸失民心。
(作者爲法律事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