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喊查旺中!學者抓出新聞稿「這些疏漏疑點」
陸委會。(示意圖,中時資料照,吳泓勳攝)
陸委會日前以新聞稿點名關切,旺中集團在北京舉辦的「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與「兩岸媒體人峰會」,表示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一,檢視是否違法。對此,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張競點出,陸委會該份新聞稿論述辭句結構鬆散、語意不明,他除列出多項疏漏疑點,也批評,政府官署行文如此粗糙,令人遺憾。
張競今(2)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首先,旺中集團事業版圖甚廣、所轄企業極多,其中能夠涉及參與「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者,恐怕僅有部份企業與組織,因此究竟是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還是旺中媒體集團、中時集團?公門官署發佈新聞稿,譴辭用字務必精準,才能維護政府行使公權力之信譽,否則,用辭粗糙失去準頭、一杆子打翻一船人,子彈亂飛流彈傷及無關者,這不是讓自己顏面掃地嗎?
再來,針對新聞稿「發表附和中共對臺統戰宣傳作爲」的內容,張競直言,此項指控語焉不詳,沒有說清楚是哪位當事者在何種狀況下,所表述語辭符合陸委會說法,假如不詳細說明人事時地物,保證讓臺灣民衆變成丈二金剛摸不着頭腦。而在「協助中共辦理具統戰意涵之『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部分,張競指出,若要提出如此指控,顯然就要提供相關會議文書,明確刊載被指控對象擔任協辦單位,否則難以指控當事者「協助」辦理會議,假若被指控當事者根本就不是主辦或是協辦單位,此等指控是否太過武斷與粗糙?
張競點名,新聞稿「本會前已提醒『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等以媒體與文化交流爲名,把臺灣媒體人、文化人叫到北京訓話、指導作爲,已非單純文教交流性質,非政府樂見」的內容,其實就招認出該項峰會所涉活動,在會前僅被陸委會定位在「非政府樂見」,但卻未被陸委會所明確禁止與會。
至於該項峰會會議議程實際情況,是否真是如陸委會當時所預測「以媒體與文化交流爲名,把臺灣媒體人、文化人叫到北京訓話、指導作爲」?張競認爲,顯然必須提供更詳細說明,方能取信臺灣鄉親確實有此情事,因此,陸委會必須加以處理。假若與會人士確實曾經雙向交流熱烈討論,顯然就很難扣上「叫到北京訓話、指導作爲」帽子胡亂提出指控。
張競指出,新聞稿「政府也將檢視該等媒體集團行爲是否涉及和中共黨政軍合作而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的情況,依法處理」的內容,其實更招認出到目前爲止,陸委會亦無法確認當事者是否違法。所以在無法確認違法前提下,就如此大張旗鼓高調譴責,同時在未能確認全部事證前,就發佈新聞稿鳴鼓而攻之是否合適?
最後,張競提醒,政府機關發佈的新聞稿,畢竟不是網路側翼、所用字辭可以爲所欲爲胡亂發言,且對於各項用辭用語更要明確,如在提到法條就必須規規矩矩使用正確全名,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化簡稱爲「兩岸條例」是否適當?是否有依據?在陸委會官方網站「大陸事務法規」欄目內,共計列出70幾項法規,到底能否確認是哪個「兩岸條例」?政府官署行文如此粗糙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