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設冷靜期 專家建議臺灣引入分居制度
陸劇裡,有男女主角申請離婚被退回,須經過30天冷靜期後才能再辦,男主趁機挽回婚姻,這段情節引發討論。專家認爲,與其設冷靜期,不如引入「分居制度」,在分居期間處理財產與扶養問題,若仍無法走下去再提離婚。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臺灣離婚制度已從過去的「勸合不勸離」,逐漸走向「好聚好散」。過去社會對離婚的污名、女性經濟不自主及子女歸屬的傳統觀念,都是離婚的主要阻力;如今女性獨立意識與經濟能力提升,離婚已不再被視爲失敗,而是一種自我選擇。
王如玄分析,中國大陸設置的「離婚冷靜期」雖可防止衝動離婚,但在臺灣卻存在兩難,該制度對一般夫妻可促進理性思考,但對家暴受害者或急欲脫離不當婚姻者,反成爲阻礙,導致冷靜期在我國法律始終未被採納。
她認爲,既然社會觀念對離婚已轉爲好聚好散,婚後雙方本就可隨時檢視關係,發現不適合便能和平結束,法律不必再以合約或期限約束。
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說,目前離婚制度最大挑戰在「一方想離、一方不願」的處理,以及弱勢配偶在婚變過程中可能受到的不公平對待;若能引入分居制度,在分居期間先釐清子女照顧、財產分配等問題,可保障雙方權益,也避免弱勢者被拋棄後陷入困境。
黃淑英說,離婚並非錯誤,重點是如何設計制度保障公平,一旦有人提離婚,應先啓動分居機制,讓雙方在冷卻期內釐清責任與權益,思考是否還能複合;若最終仍選擇分開,也能在制度上更有保障,讓離婚不再是弱勢者的傷口,而是重新開始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