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辯私生子官司是個人隱私 知名律師曝:民衆質疑的是這一點

知名律師鄧湘全曝:呂秋遠「這一點」纔是民衆質疑之處。(翻攝自鄧湘全臉書)

知名律師呂秋遠爆出有私生子,外遇對象要求他認領被拒而提告,但臺北地院日前判決揭露呂秋遠「早已認領小孩」,因此駁回女方訴訟。呂秋遠在22日深夜在臉書首度針對此事發聲,認爲事關個人隱私不勞社會關注,強調「我沒有做錯事,你們不可以污衊我,而欺負我孩子的人,就等着收傳票」。知名律師鄧湘全爲此在臉抒發文質疑,呂秋遠是在打官司後才認領小孩,和他平常寫兩性專題文章引領大衆要誠信負責,有言行一致嗎這纔是民衆質疑的地方。

鄧湘全表示,他是在人家打官司之後才認領,難道不打官司就不打算認了嗎?逼得媽媽一定要打官司才認,這種作人處世的態度,與平常寫兩性專題文章引領大衆要誠信負責,有言行一致嗎?這大概是民衆質疑的地方。

至於這件事是否與公益有關?鄧湘全提出看法說,撇開非理性人的發言,在討論關於誠信負責這件事,法院認爲與公益有關或基於個案考量,可以公開當事人姓名,就像這次事件,若法官沒有公開,大家會知道呂律師是打了官司纔要認領小孩的人嗎?他抱怨法院就這麼故意的寫出了他的名字,但是爲何不反省法院就是要這麼故意呢?

鄧湘全解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關於基於公益事項或人民知的權利,對於個人資訊隱私權衝突的退讓,有很多理論可以討論,這裡就略去。看一下司法院秘書長2002年有個秘臺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故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爲原則,至於該條項但書所稱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專門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之法律而言…」。

鄧湘全強調,所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是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對裁判書之公開之限制,諸如上述法律,是法院可以例外不公開當事人姓名依據。再來,依照司法院《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家事判決原則上得不必遮掩已經成年的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姓名,其他詳細理論及實務就不在這邊討論了,說人家法院故意,難道不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