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子女也要補證明 他從小在臺唸書哀嘆:去哪找?
▲移民署近日要求陸配與子女須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撤銷臺灣戶籍。(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圖文/CTWANT
移民署4月2日針對目前已取得臺灣戶籍陸配發出通知,要求陸配與陸配子女須依據「兩岸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將撤銷臺灣戶籍,瞬間引起在臺陸配震驚與譁然,然而本刊也掌握相關消息發現,不僅僅是陸配收到通知,就連陸配的子女也同樣被要求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否則就將註銷在臺戶籍。
今年30歲的小杰(化名)受訪時表示,他的母親是陸配,和臺灣籍的父親認識後生下他,孰料原本預計回到臺灣纔要進行生產,卻因他等不及出世,緊急改在廣西生產,因此所有的出生證明文件均是中方所有,事後更爲了順利取得臺灣身份,他在5歲以前每半年就得出境一次,順利取得臺灣的國籍後,隨後也在臺灣念幼稚園,並在臺一路求學、工作至今。
只是清明連假快過完,就突然收到通知,詢問移民署後得到只要拿出「原籍喪失證明」就可繼續保有臺灣戶籍身分,但小杰無奈表示,他當時就僅僅只是在中國「出生」,中國那邊「並無任何相關資料」留存。第一時間也已請親戚向公安查詢相關資料,對面系統顯示「查無此人」。
儘管已將自己的狀況明確告知移民署,但卻仍被告知就是必須要拿出「原籍喪失證明」,移民署也強調若真的有困難可以「打報告」給政府,他們會來審覈,讓他也質疑移民署,這份「報告」會由誰來審覈?誰會來看?要以什麼格式進行?因爲他現在就可以將自身狀況打出報告,但卻無法明確得到迴應。
小杰指出,4月8日他親自跑移民署一趟,抽號碼牌詢問相關事宜,當下就已有約60個人拿着通知書在場等待,男女老少都有,每一個人的狀況都不盡相同,卻在短時間內被告知僅有3個月時間可以處理,但光是跑流程就至少得花上2個月期間,還被告知「所以我們多給你們一個月了」,手段讓人感到相當逼迫。
▲小杰透露,日前到移民署抽號碼牌詢問時,大廳裡滿滿都是同樣收到通知書的人,粗估至少有60人。(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小杰表示,移民署要求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但大部分人來臺至少都20年以上,在那個電腦並不普及的年代,以中國的戶政來說,很多人甚至僅有紙本資料,根本不會上傳,20年過後,紙本還在不在根本就是一個大問題,「但移民署要你親自跑一趟辦也好,請親友代辦也好,不管你能不能申請,甚至給不給辦,因爲對岸就是『查無此人』,他就是要你生出來,而這期間一切衍生費用,全數由自己負擔,不然就是廢戶籍。」。
他將親身經歷打成貼文PO出,卻被攻擊「中配和中配子女不能永遠只談自己的委屈,卻長年對中共打壓臺灣、家裡甚至就是被作爲統戰入口之一來裝聾作啞」,甚至質疑「你媽怎麼來的?是清白的嗎?爲什麼不願意主動說清楚?爲什麼不切割、譴責?你們的沉默就是我們的恐懼來源」。而這樣的留言竟還非少數,甚至有人將經歷貼出後成爲網路霸凌的對象。
儘管被攻擊,但仍有人暖心留言指出,「很多人以爲只是補一張紙而已,不是不願意申請,是根本不知道要去哪裡申請?怎麼申請?申請不到怎麼辦?每一條行政流程的模糊地帶,都是他們真實的壓力來源」、「政府要你補的,不是證明,而是『我不該被懷疑』的自證程序」、「你們本來就在這裡生活、本來就屬於這裡,現在卻要用錢、用時間去申請一張不確定能不能辦到的公證書,來換取一個早就用人生證明過的身份」,讓小杰也直言根本就是把他們的心境說出來。
對此,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臺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臺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爲避免民衆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爲。對於在臺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陸配與子女如未補繳「喪失原籍公證書」,內政部移民署就會撤銷其臺灣戶籍。(圖/內政部長劉世芳,與本案無關/劉耿豪攝)
不過,專研《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她表示,依據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內政部卻在未有法令依據下,竟公然要求已經取得我國身分證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交「原籍喪失證明」。
除了違憲以外,內政部主張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要求臺灣民衆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在2004年前的法律明定不需檢附「原籍(大陸籍)喪失證明」,當初政府經審覈後發出身分證,卻在事隔21年後纔要求民衆檢附,且不檢附就將除籍,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顧中國大陸近年快速變遷之下,不少派出所早已拆遷,「你要民衆去哪裡生證明?」。何況民法追訴期限爲15年、行政法追溯期限爲7年,更有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內政部竟在事隔21年後纔要「溯及既往」,明顯違法。
陳麗玲律師強調,內政部此次發出的並非正式公文,僅是一紙「通知書」。她歡迎陸配們找她登記,並說明當時已提供除籍說明,而不是在21年後纔要求補件,若陸配因無法補件而遭到恐嚇、騷擾,甚至因此被除戶、驅逐出境,都可以聯絡她,她將協助對內政部公務員提告瀆職與民事賠償。此外,大成臺灣律師事務所的何謹言律師也願意協助受害陸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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