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遭認「危害安定」 夫歿不準留臺

徐姓陸籍女子二婚蕭姓男子來臺,因價值觀差異屢齟齬,多次離家,蕭重病時,夫兄日付二千五百元,她才願照顧。徐女稱工作時「跌傷」,向僱主索賠八百萬元,還向移民署表示取得身分證就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身障福利。蕭病歿,內政部認爲徐女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不許定居並廢止長期居留許可,她提行政訴訟吞敗。

徐女在中國大陸有兩名女兒,她再嫁蕭姓男子,內政部允許在臺長期居留。徐女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申請在臺定居,但蕭翌月即死亡。

移民署二○二三年一月底開定居審查會,因徐女的依親對象已死亡,她在臺的家庭支持系統薄弱,大陸則有女兒和雙親可依,考量國家整體利益以及社會安定性,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決議不許可她申請定居,並廢止長期居留許可及註銷長期居留證。

依規定,徐女收到處分書翌日起十日內須辦出境證,於出境證所載十日期限屆滿前離境。徐女提訴願遭行政院駁回,改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要求內政部准許定居。她主張,內政部以她狀告前僱主、求償八百萬元,如取得身分證將濫用司法資源,到處興訟,是「臆測之詞」,認爲提告是憲法保護的權利。

內政部依移民署苗栗縣專勤隊的訪查,指徐女二○一六年因與夫家親友不睦,反覆離家再返家,且以遭丈夫打傷爲由,要丈夫給五百萬元當離婚條件;社工曾協助安置,但庇護期間卻不配合安置機構規定,她只要覺得不滿,便打一一三或報警。

徐女曾在臺中后里一家臭臭鍋店工作,她聲稱「滑倒受傷」,要僱主賠償八百萬元但敗訴;丈夫生病住院,夫兄每日須付二千五百元,徐女才願照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陸配定居可申領身分證,爲維持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保障人民權益,應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審理髮現,徐女和前夫生有兩女,她在臺多從事臨時工,但都維持不久。北高行認爲蕭已經死亡,徐女情緒控制欠佳,且計劃取得國民身分證後,申請低收入補助及身心障礙證明等社會福利,恐造成社會負擔,內政部的處分應予尊重。

最高行政法院認同北高行見解,駁回徐女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