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宣誓效忠取代放棄國籍?樑文傑:若定義清楚可討論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國籍法修法公聽會。對於陸配是否能用宣誓效忠中華民國等方式替代,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說,相關法律並沒有任何這樣的規定,如果有學者或實務界人士可以把宣誓的法律效力定義清楚,這也許可以討論。
近期有陸配公職人員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被解職,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提出國籍法第1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資格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適用國籍法第20條放棄國籍規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下午舉行國籍法修法公聽會,內政部次長吳堂安報告時表示,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的新住民,除有法律特別規定外,與國人同享權利保障,也承擔相同法律義務,要求中國大陸人民遵守相同規範並非歧視,只是確保公職人員都只忠誠於一個國家,避免利益衝突和效忠矛盾。
吳堂安說,如果只爲原中國大陸人民修法,免除單一忠誠責任,除徒增臺灣社會對於來自中國大陸的新住民忠誠疑慮,也使原中國大陸的民選公職人員蒙受特殊待遇的標籤,對臺灣社會和諧進步並無助益;應維持現行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的作法。
樑文傑表示,國籍法第20條原規定在選罷法,後來才移到國籍法,如果今天這條文還在選罷法,爭議會比較少一點,就不會爭議國籍法是否適用大陸地區人民;所謂外國籍就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不管這國家是我們承認或不承認,或是政治實體、武裝團體都一樣」。
至於是否能用宣誓效忠中華民國等方式替代,樑文傑說,相關法律裡並沒有任何這樣的規定,且宣誓之後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麼,其實並不清楚;如果有學者或實務界人士可以把宣誓的法律效力定義清楚,「這也許可以討論」。
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陳清雲說,國籍法第20條立法目的是處理典型外國人歸化後仍保有外國國籍,產生國籍衝突與忠誠義務問題,規範對象自始限於外國人歸化取得國籍者,並未將「大陸地區人民」納入適用範圍。
陳清雲表示,內政部以行政函釋,逕自將中國大陸視爲外國,並要求陸配提出放棄中國籍證明,已逾越法律授權;大陸地區人民是否能參政,應迴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建議將大陸地區人民明文排除於外國人歸化體系外,避免行政任意解釋、擴大適用。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指出,陸配依兩岸條例規定,只要設籍滿10年就有參政權,這是憲法比例原則的考量,只能嚴謹地縮小,不可以沒有,否則就是違憲;立法院想要修國籍法補足,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說,完全贊成用「平等權」看待所有成爲臺灣國民的公民權,但若只爲中國籍人士做例外排除,請問其他新住民該怎麼辦,應一致、平等適用,「其他新住民要放棄國籍,情何以堪」,國籍法並沒有修正的必要。
律師廖國翔表示,參政權是公民權,可以以法律加以限制,例如參政年齡、投票年齡都是一種限制,對於不允許雙重國籍、避免忠誠衝突,具有法律上限制的必要性。可能影響國家政策走向,甚至能接觸國防、外交機密的民選公職人員,「這樣的參政權難道不能用法律加以限制嗎,當然不是這樣」。
廖國翔說,如果單獨爲中國籍開後門,讓他們不用放棄原國籍,就能擔任民選公職的話,構成「顯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反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建議維持現行法對放棄原國籍的要求,以維護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