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溺殺2幼女殺人罪判刑16年半 法官判決理由出爐
大陸籍新住民簡姓女子與婆家爭執,帶8歲、10歲女兒在新北市新店區碧潭風景區跳水,2姊妹溺斃,簡女游上岸,被控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臺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今判簡女有期徒刑16年6月。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簡女有自首事實,考量她利用子女信任使2名女兒進入碧潭後,2女兒因不諳水性及身高不足而溺斃,造成家庭結構的破裂,犯行重大,所生危害至巨,審酌簡女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依法判刑。
2024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簡女與47歲的白姓丈夫及公婆發生爭執,從新北市中和區帶2個女兒到碧潭,3人從岸邊走下水,簡女以拍照留念爲由,牽着一對女兒下水再將手放開,2個女兒遭水流沖走,簡女自行遊回岸邊。
簡女向檢警供稱,她犯案後獨自流落在捷運新店總站,曾回住家附近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尋女兒,2024年7月3日晚間8時再度返回碧潭,無法找到女兒想再尋短,後來進派出所報案,警消尋獲2名溺水姊妹時,已無生命跡象,簡女偵查中羈押迄今。
法院開庭時,簡女表示,想對2個女兒說對不起,也知道犯了無法彌補的錯,願意接受審判結果;她說,會能撐到今天要謝謝女兒託夢給她,還要謝謝臺灣的法律讓她在看守所有心理諮商課程。
簡女的辯護人表示,簡女左眼被做生意合夥人砸瞎,失去經濟來源,一家四口搬來臺灣,但簡女的公婆在生活細節上要求簡女太苛,簡女在夫家都逆來順受、從未頂撞公婆,建議法官判簡女有期徒刑8年。
檢察官表示,簡女辯稱事發因家庭衝突、與公婆爭執、自己失明痛苦等,但實際上是藉詞報復,溺斃2名幼女後還轉帳給父親,甚至要公婆跪着跟她道歉;檢方說,夫家事發時已知道簡女帶走一對女兒,簡女自首對辦案幫助有限,不應獲減刑寬貸,對簡女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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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簡姓陸配(右)帶2名女兒到碧潭下水,2女兒溺斃。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