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帶罕病孩子控:公義在哪?
陸配張媽媽(中間藍衣者)昨帶着罕病女兒「樂樂」(灰帽者)在移民署外陳情,她表示十年前就已繳除籍證明,現在又收到通知書。記者翁至成/攝影
移民署要求陸配補繳「喪失原籍證明」否則撤銷在臺戶籍登記,來臺卅一年張姓陸配昨表示,十年前赴陸申請除籍證明給海基會及移民署,現在卻被要求補件,「你們是掌權者,公義在哪裡?」此外,多年前曾協助政府辦理陸配來臺的「救總」,也呼籲政府延長通知書規定的時限。
張姓陸配昨由新黨副秘書長遊智彬陪同在移民署前開記者會,並向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副組長曹顧齡遞交陳情書。她說,卅一年前嫁來臺,與丈夫生下兩女,幼女讀國小時罹患罕病類似漸凍症,至今退化到靠胃造孔進食,每兩小時翻身,廿四小時要人照顧;夫妻爲照顧女兒,賣掉臺北房子搬到桃園苦撐,政府如今發公文找麻煩,她致電詢問移民署被粗魯回覆「三個月不辦好就要驅逐出境」。
她說二○○三年四月登錄臺灣戶籍,當時沒辦除籍,二○一五年因父親要來臺探親,她被告知不能有雙重國籍,去上海申請除籍證明,把資料給海基會、移民署留存,現在卻被要求補件,質疑移民署弄丟。她說,沒有的東西卻要證明沒有,何等荒唐?聲淚俱下批「公義在哪裡?」
另一位網友小婷(化名)向本報表示,此次收到通知書的母親,一九九五年是向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救總)申請來臺,當年因兩岸不能直接接觸,通常透過香港轉介,相關文件都按照當時規定繳交。
中華救助總會(即更名後的救總)向本報表示,截至二○○○年六月,救總受理申請依親居留人數高達七萬七千餘人次,相關業務自二○○一年政府改爲單一窗口(境管局)後就不再辦理。救總強調,當年都是「核轉」文件,依當年法規也不包含除籍文書。對於此次事件,救總呼籲政府將補繳除籍文件的時效拉長到六個月,使受文者時間能夠更充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