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排水孔破洞害洽公踩空受傷 清潔工提國賠告贏南市府
王姓清潔工洽公時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踩空受傷,經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應給付1萬8504元。(本報資料照片)
王姓清潔工去年2月17日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踩空受傷,經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求償3萬元。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爲,工務局設置管理公有公共設施固然有缺失,但王男也因未注意足下應負2成過失責任,判工務局應給付1萬8504元。可上訴。
王男主張,去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他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行走約5步即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踩空,導致右腿約4、5公分撕裂傷及27公分刮傷。事後,他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王務局賠償醫療費3130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6870元,總計3萬元。
工務局則主張,對王男請求的醫療費並不爭執,但精神慰撫金則以1萬82元爲適當。另事故發生時間爲上午10時30分許,日間有自然光線,排水孔距離王男下車處還有大約5步的距離,並不是位在副駕駛座車門旁,沒有不能目視注意情事,但王未注意,對於損害發生也應負擔50%過失責任。
法官指出,王男當天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行走約5步即因排水孔破洞而踩空受傷,有傷勢照片、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佐證;同時,工務局對於該排水孔所在道路管理有所欠缺並不爭執,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工務局自應就王男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除了醫療費3130元,王男現爲清潔工及其傷勢所遭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爲適當,王男得向工務局求償金額總計爲2萬3130元。
不過,法官也認爲,王男行走於路面,肉眼可見該排水孔破洞情形,如果行走時能謹慎注意足下,應可避免危險不至於踩空受傷,也應負2成過失責任;據此計算,王男得請求國賠金額爲1萬8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