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無待轉號誌」婦騎車遭撞死 高市交局國賠18萬元定讞
件經一、二審審理,法院最終認定交通局確有疏失,但僅負部分責任,改判賠償1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片)
高雄市許姓婦人2021年9月6日下午騎機車行經橋頭區典昌路與河北路口,因待轉區未設置相應號誌供遵循,誤判號誌時間遭小貨車撞擊身亡。家屬認爲市府交通局設計路口號誌不當,提告請求國家賠償653萬元。案件經一、二審審理,法院最終認定交通局確有疏失,但僅負部分責任,改判賠償1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當日下午4時許,許婦自典昌路北往南行駛,進入路口待轉區準備左轉進入河北路,進入待轉區後因無相應號誌可供遵循,只能參考北向南車道的號誌起步,未料南向北車道號誌尚未轉成紅燈,導致婦人遭到行經路口的小貨車撞擊,當場身亡。
許婦丈夫及子女控訴,事故發生肇因於市府交通局設計欠缺,導致號誌不清、行車難以判斷,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遂請求653萬元精神撫慰金。交通局則抗辯,典昌路屬於臺17線範圍,應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負責號誌規畫,市府並非賠償對象,因此拒絕給付。
一審地院支持交通局說法,判決駁回請求。不過二審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爲,雖然待轉區由養工處劃設,但交通局仍負有協調與設計責任,市府交通局若能於待轉區設置對應號誌,應可避免或減輕事故,仍難推卸全部責任;考慮許婦於路口未注意來車也有疏失,因此判處交通局需負部分過失責任,改判賠償18萬元。
許婦家人仍不滿意,提起再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二審見解,駁回家屬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