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退伍中校稱急於貸款才交出帳戶 一審無罪二審逆轉

陸軍中校退伍的張姓男子將帳戶交給「傅建誠」詐騙朱姓婦人匯款12萬元後,又依指示領出,被依詐欺共犯逮捕,張矢口否認,辯稱因急於貸款,都是依照對方指示操作,他也是被騙;臺南地院一審判張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將張判刑3月。

判決書指出,陸軍中校退伍的張姓男子將申辦的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去年7月初透過Line通訊軟體提供給「傅建誠」,對方在同年7月7日下午,撥打電話給朱姓婦人佯稱其姪子生意急需用錢,請朱婦幫忙12萬元;朱婦請先生至宜蘭縣東山鄉的郵局臨櫃匯款12萬元。

張姓男子去年7月9日下午1時許,依「傅建誠」指示,至臺南市中西區一間郵局準備臨櫃提領12萬元,因形跡可疑遭警盤查,並經郵局行員當場致電向朱婦求證,發現朱婦遭詐騙;張當場被逮,未能成功提領,洗錢犯行止於未遂,並扣得手機1支、郵局存摺1本。

臺南地院一審審理時,張姓男子承認有交付帳戶,但矢口否認有詐欺及洗錢犯意,辯稱是手機的LINE突然有一個「傅建誠業務專員」傳訊詢問是否要借貸,因他財務困難就答應對方,對方有傳名片,上面寫「新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專員。

張表示,「傅建誠」叫他拍郵局帳本、雙證件傳送,說辦貸款要美化帳戶,去年7月9日會有筆款項轉入,匯款人是公司朱姓女會計;隨後傅請他去郵局提領,說等他領完錢再告知何時何地交付款項,之前沒辦過貸款,他也是被騙,沒有參與詐騙或洗錢。

一審法院依據張與「傅建誠」的對話紀錄,採信張的辯詞,認定張因急需貸借款項,誤信網路代辦公司而提供帳戶資料,且爲順利貸得款項,以帳戶資金流動方式,依對方指示提領匯入款項,難認有詐欺及洗錢犯意;且檢察官提出證據,尚不足爲張有罪證明,判決無罪。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認爲,張姓男子自陳是陸軍官校專修班畢業,中校退伍,可見有相當教育程度,且經由通訊軟體與「傅建誠」聯繫,足見其利用網路社交,並非不問世事,與世隔絕之人。

高分院指出,張對於金融帳戶關乎個人財產及隱私,非可任意提供予他人使用等常識,無法推諉不知;張與「傅建誠」素未謀面,從頭到尾僅透過LINE聯繫,不知「傅建誠」真實姓名,在毫無任何信賴基礎情況下,即隨意提供帳戶資料給來路不明之人士,所爲難認合理。

高分院表示,張在警詢中「警問:爲何你要貸款30萬元,帳戶卻只有匯入12萬元,你沒有覺得奇怪嗎?張答:我以爲貸款會分批給我」,於偵查中改稱「這12萬元不是貸款的錢,對方說這個錢你要先把它提出來,後續還要處理商業秘密的事情,我也不清楚」。

對於爲何要領取12萬元,張或稱以爲是申貸款項,或稱「傅建誠」有說要將此筆款項轉交他人,前後說詞反反覆覆,已難遽信;倘若此筆匯入款項爲張所申貸,張有何理由配合指示,將款項提領出來,又倘若爲美化帳戶以取信貸款銀行,亦無理由匯入後,立即又領出。

高分院說明,如此短暫資金進出,使帳戶又回覆到幾無存款狀態,如何能達到美化帳戶目的,無論是基於何種理由而提款,均難認正當,而足以引起一般正常成年人警覺;但張與「傅建誠」的LINE對話中,卻未見有任何質疑,僅一味配合,明顯悖離常情。

且「傅建誠」要求張臨櫃提款前,還傳送「行員如果有問說您提領是要做什麼使用您就說要買家電冷氣做使用 不要說到包裝 那如果有問到是誰匯款給您 您說你朋友」,提醒張要虛構提款原因;張對於連取款原因亦要求造假,竟絲毫未見有任何疑惑,如此漠然態度,實非正常。

高分院認定,即使張最初與「傅建誠」聯繫,意在貸款,然之後整個接洽過程,已顯露諸多疑點,依社會上多數人生活經驗,應可感覺異狀;足見張優先考量自己利益,置他人財產法益可能遭受侵害於不顧,容任該等結果發生,張否認犯罪,無足採信。

高分院審酌,張對於爲何提供帳戶資料給來路不明之人,以及配合提款,無法提出可信理由,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洵堪認定;原審疏未審酌張的辯解,有相當多與社會常態相違,遽予採信,即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認定事實及理由論斷,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非無理由。

高分院認定,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考量張犯後未承認犯行,未賠償被害人,無前科素行,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等;張一行爲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未遂罪,爲想像競合犯,應依較重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將張判刑3月。

臺南地院一審判張姓男子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將張判刑3月。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