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金鎧再審獲無罪!高院:刑求自白、共犯供詞、DNA鑑定出錯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麪包師傅呂金鎧被控於1993年底涉嫌性侵殺害女大學生,2006年遭判20年定讞。他獲得高等法院重啓再審,並於25日宣判,高院改判無罪。對於無罪的原因,高院指出,有證據證明當時呂金鎧受到刑求而作出自白,另外共犯陳錫卿的指認供詞,以及當時的DNA鑑定均有錯,所以纔會改判無罪。
▲呂金鎧(中)再審獲判無罪,辯護律師團羅秉成(右)、葉建廷(左)陪同。(圖/記者吳銘峰攝)
本案發生於1993年12月間,當時範姓女大學生應徵家教,前往當時臺北縣中和市公寓面談後,遭性侵殺害。案發後2周,檢警單位逮捕當時借住在此地的男子陳錫卿,陳男供稱當時租屋在此處的呂金鎧也是共犯,呂金鎧遭捕後,在警局寫下自白書,並製作自白筆錄,並與陳男進行現場模擬,2人均遭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呂金鎧有罪,判處死刑。但呂金鎧一路喊冤,全案於2006年高等法院更六審時,雖囑託刑事局鑑定,但因刑事局並未有呂、陳2人檢體,無法確定;法院最後還是認定2人有罪,呂金鎧遭改判有期徒刑20年。呂金鎧放棄上訴,因此定讞。而「冤獄平反協會」對本案進行救援,經過多年努力後,本案於今年4月間獲得高院重啓再審程序。全案並於25日,高等法院再審改判無罪。
高院隨後公佈判決無罪的理由,第一是因爲呂金鎧於1993年12月23日被捕後,總計進行5次警詢、2次檢察官偵訊,做出的筆錄均否認犯罪。但兩週後警方逮捕陳男,呂金鎧也被帶到警局製作第6次警詢筆錄,但他突然在清晨5點多,寫下「4頁約600餘字、夾雜以第三人稱之方式敘述及文句不通順、重複謄寫之自白書」。再加上陳男、呂金鎧也曾在法院審理程序中主張遭刑求,因此高院合議庭認爲,這份自白犯罪的任意性確實有疑,不予採用。
此外,陳男雖然一口咬定呂金鎧爲共犯,但根據其他證人供詞,與陳男所供稱的犯案時間、地點無法相合,呂金鎧可能當時並未出現在犯案現場。另外一審新北地院1995年間採用的DNA鑑定結果,不能排除呂金鎧犯案;但一直到了10多年後的高等法院更七審,刑事局才以最新的鑑定技術,排除呂金鎧涉案,但呂金鎧早在本案更六審時,就已經放棄上訴而定讞。所以一開始的DNA鑑定技術不精確,也影響了本案後來提早定讞的結果。最後高等法院考量以上因素,纔會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呂金鎧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