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島受刑人反鎖管理員翻牆越獄 後悔自行返回遭判3月

綠島監獄受刑人王天佑脫逃案,臺東地院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民衆提供/蕭嘉蕙臺東傳真)

綠島監獄今年初發生受刑人逃脫事件,王天佑趁戒護人員與獄友在倉庫取材時,將鐵門反鎖後翻牆而出,當晚因悔自行返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天佑因毒品案入獄服刑,刑期至明年10月13日,卻因心繫家人而起意逃脫。案發於1月6日下午,他與吳姓受刑人及廖姓管理員一同至倉庫拿取材料,見倉庫距離聯外鐵門僅30公尺,且未設刺流網、電子圍欄等防逃設施,將倉庫鐵門從外反鎖,困住管理員與獄友後翻牆逃離。當晚9時40分,他因後悔自行返回監獄。

王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聲請以簡易程序處刑。法院審理認定,其行爲同時觸犯《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及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屬想像競合,從一重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至於廖姓管理員涉過失致依法拘禁之人脫逃罪嫌,檢方調查後認定不構成犯罪,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