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羈押毒犯傳話 金門監獄管理員涉泄密遭判刑10月

金門監獄1名陳姓管理員涉嫌受因販毒遭羈押的徐男委託,傳遞案件相關訊息予向徐男買毒的對象,遭金門地院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0月。(於家麒攝)

金門監獄1名陳姓管理員涉嫌受因販毒遭羈押的徐男委託,傳遞案件相關訊息予向徐男買毒的對象,遭金門地方法院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0月。此案已上訴。

依金門地院判決書指出,徐男因販賣海洛因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獲准;已遭羈押的徐男欲與向他購買海洛因的曹姓、柯姓證人索取財物並傳遞與案件有關訊息,趁機在看守所內委託陳姓管理員傳話。

陳姓管理員明知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爲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其對於職務上知悉之偵查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卻使該案相關證人均得事先知悉偵查過程、內容及目前偵查機關掌握之事證,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指出,陳姓管理員在警詢及偵查中都沒有坦承犯行,是在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期日,法院提示此案相關證人筆錄等證據陳男才坦認犯行;且陳姓管理員雖有提出刑事自訴狀請求輕判或緩刑,但判決也認爲,陳姓管理員提出刑事自述狀是存有使法院輕判,甚至易科罰金花錢了事心態,而非出於真摯悔悟。

判決表示,考量陳姓管理員犯罪後態度不佳等,應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刑度,即有期徒刑7月以上較爲妥當,以促陳姓管理員深自反省。最後,法院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0月。

此外,判決也表示,緩刑立法目的是在鼓勵自新,而陳姓管理員犯後沒有悔悟的表現,且考量陳姓管理員泄漏事項將可能導致徐男販賣毒品犯行難遭國家追訴,犯罪狀況情節非輕,有使陳姓管理員接受刑罰執行必要,因此不予緩刑宣告。此案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