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親等禁婚擬放寬/不知是近親…有人婚姻遭判無效
我國民法規定六親等內不得結婚,不少婚後才驚覺是近親,法院只能判決婚姻無效,不過苗栗有名男子因懷疑陸配妻子外遇,主張兩人屬六親等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官以中國大陸限制是「三親等以內」,國內立法有改善空間,反而駁回告訴。
高雄市張姓女子二○○七年三月與張姓男子登記結婚後,張女同年四月突然收到戶政事務所通知,兩造是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依民法不得結婚,應予撤銷。張女發函告知應待法院判定,結婚登記仍遭撤銷,張女提起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
張男則供稱,張女的曾祖父、曾祖母是他的外曾祖父、外曾祖母,兩造確爲六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依民法第九八三、九八八條規定,結婚自屬無效,無待法院判決。由於雙方均是國民,高雄地院認定,張女的請求爲無理由,判決駁回。
然而,苗栗縣一名男子懷疑陸籍配偶外遇,二○○六年提告主張,他與妻子二○○五年三月在大陸地區結婚,原本就知道雙方有親戚關係,但認爲血親關係較疏遠,但妻子來臺後未與他發生性行爲就懷孕,經他確認兩造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依民法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苗栗地院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爲地之規定」,兩造應適用大陸地區法律。法院認爲,依大陸地區法律,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應允許結婚,不過法院須依職權考量有無違反臺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我國學說如大法官戴東雄提出,民法規定六親等內禁婚範圍限制過嚴,立法上有改善空間,宜禁至四親等內爲宜。
法院審酌,參酌日本、瑞士民法均僅禁止旁系血親三親等內結婚,顯見大陸地區規定未違反臺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結婚亦未違反行爲地規定,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