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發文!強化供應鏈金融業務規範

供應鏈金融將被進一步納入監管。

4月30日晚,《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獲悉,近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金融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通知》的出臺,旨在強化供應鏈金融業務規範,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防範潛在金融風險。

規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

汽車鏈、家電鏈、食品飲料鏈……近年來,積極響應鏈上企業融資需求,我國供應鏈金融呈現蓬勃發展態勢。與此同時,相關領域信用風險管控重要性愈發凸顯。

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一些金融機構、供應鏈核心企業和第三方公司等,通過搭建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爲各類供應鏈金融活動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撐。其中,部分供應鏈核心企業通過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用於供應鏈上企業應收賬款確權、結轉和融資,在提升中小企業收款保障及融資可得性、促進供應鏈金融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這一過程中,也潛藏一些問題和風險,如核心企業存在信用過度擴張風險、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缺乏必要的設立標準和管理規範等。

本次出臺的《通知》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進一步明確了供應鏈金融發展內涵方向,規範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管理,健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規範管理框架。

聚焦商業銀行,《通知》明確,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基於供應鏈核心企業的貸款、債券、票據、應付賬款等全口徑債務監測機制。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切實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嚴防對核心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以及不當利用供應鏈金融業務加劇上下游賬款拖欠。商業銀行建設運營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均限於自身開展業務使用,不得對外提供建設運營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服務。

面向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通知》強調“管業務也管風險”。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要做好供應鏈信息歸集、整合等信息服務工作。未依法獲得許可不得開展支付結算、融資擔保、保理融資或貸款等金融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爲信用中介。應及時停止爲存在到期未按約定支付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款項、發行債券違約、承兌票據持續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新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服務。未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將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強化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自律備案和風險監測,強化供應鏈信息服務安全性、合規性評估。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收緊了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管理。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開立、供應鏈鏈上企業間轉讓應具備真實貿易背景,不得基於預付款開立。其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付款期限超過6個月的,商業銀行應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的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加強審查,審慎開展融資業務。上述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將設置兩年過渡期。

強化中小企業權益保障

傳統供應鏈金融“強核心、弱鏈條”的特點,導致鏈上中小微企業可能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境。《通知》特別強化了對中小企業的保障。

具體來看,爲切實保障中小企業參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供應鏈金融業務的合法權益,《通知》要求:

一是發展供應鏈金融應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服務國家戰略爲出發點,以維護市場公平有序爲立足點,促進降低產業鏈供應鏈整體融資成本,實現上下游企業互利共贏發展。

二是要求供應鏈核心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合理共擔供應鏈融資成本,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濫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三是強化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要求相關主體不得強制鏈上企業與特定融資方以高於合理市場利率的水平獲取融資服務,提升應收賬款融資質效。同時鼓勵商業銀行發展多樣化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積極探索供應鏈脫核模式,支持供應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及基於訂單、存貨、倉單等動產和權利的質押融資業務。

四是規範各類主體對鏈上企業的收費行爲。要求供應鏈核心企業不得以應收賬款確權有關名義對鏈上企業收費或獲取不當費用返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合理制定服務收費標準、明確收費對象,並將收費標準公示或與相關方進行協議約定。

《通知》明確,上述政策將推動行業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減少對中小企業資金擠佔和賬款拖欠,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強化供應鏈金融規範,防控相關業務風險。

本文源自:中國銀行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