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街頭衝突 他持刀直捅對方要害獲判1年5月

吳姓男子2023年10月間某日與4名友人歡聚,凌晨離開時,無端與另名洪姓男子起爭執,竟持彈簧刀刺向對方腹部與背部,造成肝臟穿刺傷險死,桃園地檢署將他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審理時賠錢獲洪男原諒,法院改依使人受重傷未遂,判處1年5月徒刑,可上訴。

起訴指出,31歲吳男與曾姓、陳姓、徐姓及柯姓友人於2023年10月12日凌晨4時,在桃園區大同路某廣場前,吳與洪姓男子因故發生爭執,吳取出預藏7公分刀鋒的彈簧刀,朝洪某的腹部及背部猛烈刺擊,導致洪的肝臟及右側腎臟穿刺傷。

案發後洪男的同行王、徐姓友人立刻協助並呼叫救護車,洪先被送往聖保祿醫院急救,因傷重隨即轉送林口長庚醫院進行腹背部急症手術,經治療後脫離生命危險。

法院審理時,吳男承認傷人,但否認自己有「想讓人重傷」的意思。然而,法院認爲腹部和背部是人體重要部位,持利器捅這些地方可能會傷到肝臟、腎臟、血管,導致大量出血,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事,被告不能推說不知情。

而且吳男自己也在偵查時說「我知道持刀捅人腹部及背部可能會發生重傷、死亡危險。」所以法院認定他雖然不是故意要讓人死,但知道這樣做可能會造成重傷,卻還是做了,這就是「重傷害的不確定故意」。

至於公訴意旨認爲吳男具有殺人犯意,但法院根據他攻擊的部位、攻擊的方式及事發經過,還不到「想讓人死」的程度,所以不算殺人故意。

吳男事後坦承自己有傷人,並且積極彌補傷害,已經和被害洪男達成和解、完成賠償,洪男也在法庭上表示願意原諒。法院認爲,即使依法律規定,判他「重傷害未遂罪」的最輕刑度,仍是太重,考量吳男事後態度良好、被害人願意原諒,屬於「情堪憫恕」例外情形,依法酌輕其刑。

法院審酌,吳男在這起事件中,缺乏尊重他人生命與身體的基本觀念。這次被害洪男之所以沒受到重傷,是因及時送醫並接受手術,才避免更嚴重後果。但被告事後只承認普通傷害,未展現出對可能重傷的深刻反省,考量被告前科紀錄與過去行爲、智識與家庭狀況,犯後與被害人和解且獲原諒,量處適當之刑。

吳姓男子前年10月12日凌晨4時,在桃園區大同路某廣場前,與洪姓男子起爭執,竟持彈簧刀直捅洪男的腹背部險死,桃園地院近日審結,變更殺人未遂起訴法條,改依重傷害未遂判1年5月,仍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