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衝突彈簧刀「刺穿腎肝」險奪命 認錯賠償輕判1年5月
▲桃園市吳姓男子於2023年10月間與友人在桃園區大同路上與洪姓男子等人起衝突,吳男竟持彈簧刀猛刺洪腹部與背部,當場血流如注,送醫急救才救回一命。(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於2023年10月間與友人在桃園區大同路上與洪姓男子等人起衝突,吳男暴怒下竟持彈簧刀朝洪男腹部與背部等處猛刺多刀,導致肝腎等處被刺穿,當場血流如注,有人急忙送醫急救才救回一命;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認錯並完成和解賠償,也獲得被害人原諒,桃園地院審結依使人受重傷、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2歲的吳姓男子與曾姓等友人於2023年10月12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區大同路與洪姓男子等人因故起爭執,吳男盛怒之下竟持預藏彈簧刀朝洪男腹部與背部猛刺多刀,造成洪男肝臟與右腎被穿刺等傷害,當場血流如注,洪男友人見狀立即協助送往林口長庚醫院急救,經手術後才救回一命,經桃園警方循線查獲吳男等人到案;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吳男坦承傷害但否認有重傷害之故意,法官認爲被害人腹部及背部均爲人體重要部位,若持利器予以猛刺予以傷害,將造成他人肝臟、腎臟與血管受傷及可能造成大量出血之重傷害等一般常識,吳不可能不知道,堪認被告具有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
法官認爲,被告犯後坦認有傷害犯行,已盡力彌補被害人,並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完畢,被害人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法官依刑法第59條酌減輕其刑;法官審酌,被告缺乏尊重他人生命、身體之觀念,被害人因及時送醫與手術治療才未造成重嚴重傷害之結果,被告僅坦承普通傷害之犯後態度,衡量被告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其原諒,審結依使人受重傷,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