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親信「有詐欺、不算貪汙」 二審今判從12年「大減」為4年10月
宜蘭縣前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被控詐欺、貪污6500萬元,宜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10罪、詐欺取財罪7罪判他12年刑,沒收5700萬不法所得。許上訴,稱自己辛苦經營纔有人脈,他的光芒籠罩縣長林姿妙,否認以「縣長秘書」名義訛騙,臺灣高等法院今改認定不構成貪污,刑度大減爲4年10月刑。
林姿妙因涉貪,宜蘭地方法院依圖利、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她12年6月徒刑,遭停職,案件上訴高院中。
許智信(53歲)學歷爲高中肄業,2020年2月到2023年9月間,擔任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僱用業務員、僱用管理員、僱用專員,負責推展公共造產,並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對外宣稱是縣長林姿妙秘書、助理,也陪同林姿妙參與基層活動。
許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間,以「有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可以投資」名義,騙10名被害人投資;又因積欠高利貸,2023年1月至9月間,訛7名被害人「有投資案可供投資」。許共騙取17人6500萬餘元,僅歸還部分款項。
宜蘭地院認爲許是具法定權限的公務員,爲填補在外欠款,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謊稱有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獲利,或佯稱有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方式詐取鉅款,敗壞公務人員形象。許以政府採購標案詐財部分,是利用公務員身分詐財,犯貪污治罪條例,10罪各判處7年2月到7年10月刑;其餘7罪以投資案名義詐欺,無證據證明和許的職務有直接或相當關聯性,犯詐欺罪,各判處7月到1年2月刑,合併執行12年。
許堅持無罪,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檢察官指許的律師一再傳證人,想把許投資詐欺的犯行導成「向被害人借款」,但所有證人都證稱許以投資名義收取數千萬的款項,且因他是縣長身旁的秘書、專員,被害人才相信有政府標案可以投資,足見他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檢方也指鄭姓、陳姓、連姓被害人部分,一審僅以普通詐欺罪處斷,判決違誤。
許智信的律師表示,許在縣府工作是「客觀事實」,是否有利用職權貪污則只是假設,主張這些錢都是許的「借款」,如有意騙人,許早就捲款潛逃,何必再借錢還款。律師認爲17個罪行都是獨立的,許沒有施用詐術,是被害人「帶入對被告工作的想像」,本案充其量只是民事債務不履行而已。
檢察官則批許穿着印有林姿妙名字的背心到處跑,向被害人佯稱有政府標案可投資,紊亂公務員官箴,惡性重大,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許智信認爲關押至今很無辜,否認有說過是「縣長秘書」,他因辛苦經營纔有人脈,林姿妙才可以在競選對手的本命區倒贏對方,不甘被說貪污,自認只是「小跑腿」。
高院審理後認爲,許智信被控詐欺取財部分,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此部分駁回許上訴,但他被控貪污部分,合議庭認爲許雖任公職,不過與標案、採購無關,因此撤銷,應執行刑減爲4年10月。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停職中)親信、前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因涉詐欺與貪污,一審遭判12年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貪污部分罪證不足,今改判他4年10月徒刑。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