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醫療設備折舊 留意年限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開業醫師購買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時,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折舊費用時,須依規定以不短於七年的耐用年數來計算,不同於一般生財器具的五年,若誤用較短年限,導致折舊費用超額,將被剔除並補稅。
國稅局近期查覈轄內某診所,購買價值250萬元的醫療設備,估計殘值40萬元,卻錯誤以五年來提列折舊,每年申報42萬元,計算方式爲250萬元扣除40萬元殘值,除以五年提列;但依正確規定,醫療設備耐用年數爲七年,應以平均法計算,每年折舊額爲30萬元,因此診所超提折舊12萬元,最終被剔除並需要補稅。
國稅局解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明訂,醫療用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是七年,和一般生財器具的五年不同;而依「執行業務所得查覈辦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須採平均法,且不得低於法定耐用年數,如果有殘值,應先從成本中扣除,再將剩餘金額平均分攤於耐用年限內。
另外若醫療設備在法定七年耐用年限屆滿後仍能繼續使用,醫師還是可以持續提列折舊,但須重新評估該資產還能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再依規定計算。
續提折舊方式是,先把原來留下的殘值扣掉重新估列的殘值,再將差額平均分攤在估計的可使用年數中,代表即使設備還在使用,也不能無限制提列折舊,必須遵循規定辦理。
國稅局強調,折舊列報是常見的扣除項目之一,但必須依規定正確計算,纔不會因短提耐用年限或錯誤計算方式而遭剔除,甚至增加補稅風險,醫師在購置昂貴醫療設備時,應特別注意耐用年數與殘值估計,並保留相關會計與憑證資料,以利查覈時能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