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鳳城檢察院:雖未獲利也獲刑 如此“幫忙”要不得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宇 通訊員 關坤玉 鄭梓蒙

“我只是介紹別人賣卡,自己沒賣卡也沒獲利,怎麼也算犯罪?”面對檢察官的訊問,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一臉不解。

2024年11月,公安機關以崔某某出售自己銀行卡給雲鵬使用,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至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該案時發現,公安機關遺漏了一個重要角色——“中間人”劉某某。劉某某明知雲鵬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崔某某介紹給雲鵬。雲鵬利用崔某某提供的五張銀行卡收取、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合計人民幣78000餘元,崔某某從中獲利人民幣2700元,劉某某未獲利。

經調查,承辦檢察官認爲,劉某某雖未直接售賣銀行卡,也未獲利,但其主觀明知收卡人收購銀行卡將被用於信息網絡犯罪,仍居中“牽線”、撮合交易,爲上游犯罪提供幫助,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加起訴,遂向公安機關下達了《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並指導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進一步調取劉某某與上下線的通訊記錄、聯絡細節等關鍵證據。此外,考慮到崔某某僅向他人出售五張銀行卡,未實施其他行爲,檢察官認爲,應改變定性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24年12月,鳳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崔某某、劉某某提起公訴。近日,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崔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

“原以爲自己不碰卡就沒事,沒想到幫忙牽線搭橋竟也犯罪……”庭審現場,劉某某悔不當初。

有些人覺得自己既未直接參與電信網絡詐騙,也未出售、出租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只是爲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就認爲犯罪與自己無關。殊不知,無論是直接售卡,還是居間介紹,均可能構成犯罪,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記遠離“幫信”,不當“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