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認“幫信罪”,鐵證如山照樣獲刑

因涉嫌“幫信罪”被抓後,他卻想耍“小聰明”拒不認罪,認爲這樣就能逃脫法律制裁。但事實並非如此,法律的裁決基於確鑿證據,即便嫌疑人不認罪,只要證據鏈完整,法官依然可以依法定罪量刑。

2022年2月7日,經徐某(已判刑)聯繫後,被告人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他人轉賬,併爲他人提供人臉識別、密碼驗證等幫助。2月9日,焦某提供的銀行卡共轉入人民幣264萬餘元,轉出人民幣263萬餘元,其中有呂某等19名電信詐騙被害人共計轉入人民幣121萬餘元。

庭審過程中,焦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認可,並辯稱自己並未給他人轉賬提供過幫助。

經大姚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2月9日,焦某銀行卡轉出資金多達57筆,其中52筆均通過人臉識別驗證,人臉識別結果均顯示爲同一人,且配有聯網覈查照片及前端抓拍照片,該證據系銀行出具的客觀材料,符合銀行賬戶交易規則,故焦某的辯解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法院認爲,被告人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卷證據中被告人焦某的庭前供述與當庭陳述存在矛盾,且有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害人供述、焦某與徐某的行程軌跡查詢、焦某銀行卡交易流水等在卷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對被告人焦某足以定罪。

法院最終以“幫信罪”判處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焦某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本報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王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