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擅用將開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衆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經覈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最重可處1000萬元罰鍰,取得資料應予銷燬。

許多政府單位、醫院、學術機構會將健保資料用於研究,但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判定違憲,應於3年內修法。

行政院會5月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並將草案送往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6月初審通過,朝野黨團於11月13日完成協商。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是爲規範健保資料於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以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並提升醫療品質、公共衛生、社會福利、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公共利益、改善健康不平等等目的爲限,且申請不得爲商業使用,申請者以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爲限。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相關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利用計劃,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覈準,審查時由由主管機關、保險人分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審查會參與審查;其中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總數1/2;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若計劃執行完成,應將結果報告提供給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若於申請日15年內使用健保資料衍生產業利益,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保基金。

關於民衆退出權規範,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健保資料時,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請求停止他人爲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新法施行起30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衆可於30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於期間內退出,視爲同意其健保資料爲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後續民衆仍可請求退出。

不過新法仍賦予退出權的例外條款,包含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義務,或爲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上急迫危險等情況,但僅限政府機關申請利用,且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覈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爲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1年內,不準其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應予銷燬。

此外,有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罪,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從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加重其刑1/2,未遂犯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