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監測股市槓桿風險
全民瘋股市,股票質押及融資等槓桿風險升溫,立院法制局指出,現行監理架構偏重證券商財務健全,對市場槓桿風險掌握仍不足;國外金融監理已由傳統機構風險控管轉向市場槓桿風險治理。未來可評估於證交法第60條增訂明確授權,對資金融通相關風險警示及資訊揭露等訂定管理辦法,由機構監理擴及市場槓桿風險監測。
立院法制局最新針對「證券商辦理股票質押融通業務與市場槓桿風險法治研析」指出,資本市場交易熱絡帶動股票質押融通及信用交易需求,券商資金運用與投資人槓桿操作交互影響浮現。部分證券商基於風險控管暫停或限縮股票質押借款業務;市場亦出現投資人因無法補足擔保維持率而遭強制處分,顯示高槓杆操作下信用與市場風險有升溫趨勢。
法制局指出,股票質押融通及相關借貸款項業務主要依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授權。現行制度以融通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一定倍數爲主要控管工具,雖可維持證券商財務健全,惟對投資人槓桿集中、擔保品價格波動及市場連鎖風險掌握仍有不足。
再者,證券商限縮質押融通業務,應兼顧經營自主、資訊透明及投資人保護,部分券商基於風險控管於未達法定上限前即限縮或暫停,固屬經營自主,惟可能影響投資人資金融通機會及市場流動性配置。建議主管機關研議要求業者就相關業務受理條件、額度使用及風險警示資訊,強化資訊揭露機制。
最後,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形成涵蓋投資人保證金、券商維持率及券商資本適足的多層次監理架構,分散並即時反映市場風險。韓國則依市場波動及個股風險調整槓桿條件,強化投資人風險警示與強制處分監測。相較之下,我國現行雖已有融資餘額及相關風險統計資料,惟仍可進一步建立股票質押集中度、擔保品價格波動及強制處分頻率等市場槓桿風險監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