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助理費 多國由立委自行運用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助理費除罪化修正草案,引發國會助理圈強烈反彈。立法院法制局今年三月提出的報告指出,觀察各國國會助理制度,多由國會編列預算再由國會議員自行運用,而且德國也未將國會議員納入公務員職務犯罪適用範圍中,並建議草案修正爲助理費由立委統籌運用,與藍委修法雷同。

由於這份法制局報告昨也在助理間流傳,有助理打去向立法院法制局人員理論。據知情人士指出,法制局人員說,由於檢調單位對民意代表過於濫訴,應該明確規定「委員與助理爲聘僱關係」,應該修法將助理費迴歸補助性質,而非助理的薪資。

一名資深國會助理抱怨,過去有立委遇到寒暑假就把助理解聘,找自己家人領助理費,甚至要求助理領到加班費後再交回給立委,這些都變相自肥。若修法放寬後,地方型民意代表乾脆統統用在跑攤上,不用請太多專業助理,也會影響問政品質。

甚至有立院助理認爲,助理費都歸立委統籌後,立委大可以找一堆不用領薪水、專門掛名喬事的「便當助理」,如此違法亂紀的問題,又會回到國會減半以前的狀況。

立法院法制局今年三月提出「各國國會公費助理之比較研究」報告,報告指出,觀察各國國會公費助理制度,多由國會編列預算,再由國會議員自行聘用,以保持其用人彈性,以便找到協助問政的幕僚人才。德、美、英、日等國均將委員視爲助理的僱主,國會助理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受委員與助理之間簽訂的契約所規範。

另外不少民意代表因助理費遭司法依貪污治罪條例追溯,法制局報告指出,德國刑法並未將民意選出的議員納入公務員身分,我國立法委員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似有討論餘地,若司法機關針對助理補助費運用屢以刑法相繩,是否有司法權過度介入立法權,併產生寒蟬效應進而影響國會立法委員職權行使,值得堪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