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臺鐵資產開發鬆綁 總收入可望增1,474億元

修法草案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另增訂基金經管資產指定爲古蹟或登錄爲歷史建築者,其定着土地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鐵道局長楊正君說明,修法前,臺北機廠30年總收入爲15.81億元、臺北車站E1E2特定專用區233.64億元、高雄港站及臨港線24.14億元、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財產15.25億元,4大資產收入合計288.85億元。

楊正君表示,修法後,臺北機廠30年總收入爲838.6億元、臺北車站E1E2特定專用區726.56億元、高雄港站及臨港線155.87億元、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財產41.87億元,4大資產收入合計1,762.91億元,修法後總收入可增加1,474.0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