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臺鐵資產開發鬆綁」 30年可增1700億元收益還債
▲鐵道局長楊正君表示,臺鐵資產活化後,30年可望達到逾1700億元收益。(圖/記者周湘芸攝)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臺鐵去年元旦起公司化,既有1700億元短期債務由交通部鐵道局成立臺鐵償債基金承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通過,讓臺北車站E1E2、臺北機廠等4大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限制,預計30年達1762.91億元收益,後續將送院會審議。
過去臺鐵相關土地、古蹟及歷史建物等資產,因配合政策移撥至基金,改由交通部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受文化資產保存法限制不得辦理容積移轉。爲讓臺鐵公司化後得以活化資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今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
鐵道局長楊正君表示,若償債基金受國有財產法限制,臺北車站E1E2、臺北機廠、高雄港站及臨港線、國產署非公用收入等4大資產只能出租,30年僅288.88億元收益,導致1700億元債務仍有1400億元缺口,未來債務恐滾雪球。
爲使基金經管資產得開發、處分及收益,立法院交委會今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定明該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
此外,臺北車站E1E2、臺北機廠、高雄港站及臨港線爲指定歷史建物,尊重文資保存需進行容積移轉,過去因管理機關鐵道局受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1項限制,修法通過後,未來將不受限制,允許管理機關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並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