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海纜七法 破壞海底管線過失犯也罰最高刑則6個月
海纜安全不只是技術議題,也是重要的戰略議題,不僅容易受天災破壞,近期更頻傳遭人爲蓄意破壞。(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經委會30日初審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草案,新增因過失而毀壞海底電力電纜、天然氣管線、自來水海底管線者最高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罰金;並新增故意犯的犯罪工具、船舶等可沒收。
近年因發生多起海纜遭破壞事件,爲強化海纜防護,行政院院會上月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修法內容包括:
《電信管理法》第72條、《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氣象法》第21條之1、《商港法》第15條、第65條之4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項法案(合稱「海纜七法」),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經委會29日針對修正草案進行詢答,30日逐條審查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修正草案,並以院版內容初審通過。
電業法修正內容將海底力電纜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的刑罰規範,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電業設備的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
天然氣事業法修正內容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的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規定。
自來水法修正內容,將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自來水事業設施、設備的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規定。
電業法、天然氣法,以及自來水事業法的修正案均明定,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是否屬於犯罪人所有,都沒收。
會中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海纜七法通過前,對外公佈海纜及管道圖資,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