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部長「商業廣告仍在播」運動部5點澄清:未違法
運動部首任部長李洋過去拍攝的商業廣告仍在播放,12日運動部發出5點澄清,強調一切合法。(範揚光攝)
奧運羽球雙金得主李洋成爲運動部首任部長,獲得民衆廣泛關注。不過,他之前部分拍攝的廣告仍在持續播出,引發外界討論。對此,運動部今(12)日發佈聲明,強調一切合法合規,並重申李洋已在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與活動。
運動部指出,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與肖像權授權行使並獲取合理對價,李洋的相關肖像授權合約均是在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範,因此廠商有權依合約走完合作內容。
運動部強調,李洋自上任起,已不再參與任何代言、站臺或宣傳活動,僅剩既有的肖像授權合約在履行期間,等合約期滿後將不再續約或簽訂新約,以徹底避免爭議。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爲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爲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臺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