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設合建契約規則 內政部:不適合寫進都更條例
內政部長劉世芳。記者曾原信/攝影
爲防止都市更新過程中合建糾紛頻傳,立委牛煦庭爲首提案要求修法,盼在《都市更新條例》中新增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合建契約應寫與不得寫的內容」,強化地主保障、加快重建進度。不過內政部8日在書面迴應指,合建屬民間私法行爲,與都更條例的公法性質不同,不宜納入條文規範。
牛煦庭、麥玉珍、廖偉翔、黃建賓等17人提案指出,許多都市更新案並非透過權利變換,而是由地主與建商協議合建,但因契約內容缺乏原則性規範、資訊又不對等,導致民衆在面對建商時處於弱勢,不僅容易產生誤解、爭議,更可能拖延重建時程。
提案建議,應明定契約中應約定的事項,包括雙方主要權利義務、違約後果、終止條款等;不得約定的則包含免除一方責任、加重一方義務及顯失公平條款等,違反者應視爲無效,保障當事人權益。
不過,內政部在立法院報告中迴應,都市更新條例是用來處理公共事務,屬行政法性質,主要在建立正當程序與公共利益導向的再開發制度,而合建契約則屬私人之間的合意安排,性質類似《消保法》或《租賃條例》,不宜納入以行政程序爲主體的都市更新條例之中。
內政部也指出,實務上合建契約形式多元,包含承攬、互易、合夥等,且不僅適用於都更,許多一般建案也會採用此方式,因此難以透過立法訂出通案規定,若有糾紛,仍應由司法途徑解決。
內政部說,理解提案目的在於保障民衆權益,但建議應先進一步蒐集實務案例、分析爭議樣態,再評估是否有立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