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防空避難設備 內政部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資料照片,內政部提供

爲以強化社會韌性,配合防空避難政策,內政部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未來新建學校、工廠的人均防空避難面積標準,由現行每人0.75平方公尺,提高到1平方公尺;此外,因防空避難設備多在地面下,草案也要求提升防火遮煙、外牆及頂板厚度、通風換氣、緊急照明、緊急電源等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是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97條授權訂定,自34年2月26日發佈施行後,經歷多次修正,在63年2月15日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章,明定有關防空避難設備的規定,迄今以來僅作局部修正。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正係爲因應現今戰爭型態及社會環境等改變,並參考國外規定,爰修正防空避難設備相關條文,以強化社會韌性。

內政部表示,該規則要求建築物設置防空避難設備的目的,係爲配合國防與民防之防空避難政策,於空襲警報期間,提供民衆躲避空襲之停留空間,減少空襲對民衆造成之直接傷害。

根據調查,國外提供短期避難(一天以內)爲目的之公共疏散設施空間規定設置面積,其中芬蘭每人約0.75平方公尺、韓國每人約0.825平方公尺、瑞士每人約1平方公尺,因此,此次修正適度部分用途人員密度計算標準,由現行每人0.75平方公尺計算基準,提高至每人1平方公尺,規範對象以人數計算附建面積的新建學校、工廠爲主。

此次也修正得免補足附建面積的固定設備項目,參考國外對防空避難設施設置盥洗室的相關規定,將盥洗室改列爲防空避難設備附建面積範圍內,準免補足面積的固定設備項目。

由於過去的化糞池在現行法規已改稱污水處理設施,又排水系統依規定應設置之截留器、分離器有維護清潔之需,也須設置於建築物地下層,因此配合修正化糞池爲污水處理設施並增列截留器、分離器。

草案也提升防空避難設備相關防火遮煙、通風換氣、緊急照明、緊急電源規定,修正直接面向戶外的防火門窗應具遮煙性能要求,以提高氣密性。

另參考國外對於一般避難設施外牆與露天頂板規定之後度至少30公分以上,修正避難設備露出地面的外牆或進出口四周的露天部分、露天頂板,其構造體的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30公分;同時增訂通風換氣量,要求設置緊急照明及緊急電源插座。

內政部表示,草案預告期至今年8月29日截止,內政部將參酌各界提供的意見後,再正式對外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