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過不憚改 重建司法公信力

司法要努力建立能夠深思熟虞、詳細述明裁判理由的良好司法習慣。(本報資料照片)

先問一個問題,讀者以爲今天的臺灣,司法的公信力需要大幅提升嗎?同意民主法治是臺灣不該回頭的發展方向,也同意司法必須是民主法治最後一道防線的朋友們,很值得共同探討思考,爲什麼司法的可預測性是司法獨立的重要條件,以及爲什麼司法審判依循先例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一條要徑。

最近發生針對政治人物在刑事程序中行審前羈押與交保問題的兩起案件,同一法院中不同的合議庭先後做出說理相反的裁判。前一裁判將下級法院准許交保且已交保的裁定撤銷發回,理由雖是原審準保的說理不足,但上級法院採取有罪的假設似乎呼之欲出;後一裁判則逕以審前羈押須由檢方舉證而逕行裁準被告交保,交保金額也明顯低於前案,拒絕推定有罪,以爲推定無罪纔是正理,溢於言表。兩案的歧異不免引起某種懷疑,司法裁判出入如此明顯,難道是取決於被告的黨籍?

司法裁判的立場與當政者立場之間的距離,原是判斷司法是否獨立的重要指標,一旦人們懷疑司法左袒執政者,對於司法獨立的信用必將構成重大的傷害。所幸在發回的案件中,原審法院維持原數交保的裁定,而檢方也已不再抗告,雖然交保金額頗有差距,但因兩案皆已交保確定,司法獨立受執政者立場影響的質疑似已隨之降低。

此中可以得到印證的道理是,司法裁判除了必須與政府的政治立場保持距離之外,裁判理由不一致正是司法公信力慣見的殺手。因此,面對上級法院已然出現的歧異判決理由,下級法院如能勇於表明態度,系依循後案更爲詳盡的裁判理由做爲形成最後裁判的基礎,就更足以釋外界之疑,人們也將益可確信日後法院不會復行搖擺而再度自傷信用。這點就是春秋所以期待賢者的着眼所在。

不同的法官,對於情境類似案件的裁判見解彼此歧異,原是世上各國都會發生的現象。司法見解不一,必然動搖公衆的司法信任,則又是所有法治社會不可避免的效應。此中道理在於,法治國家的立法必須明確,才具有可預測性,人民才知道何可爲、何不可爲。明確的立法若是遇到司法見解不一,法律的可預測性又將因司法歧異而變得無可預測,司法的信用爲之斲喪,法治的信用也爲之不保。

案例法系的司法,數百年來發展出先例依循的司法修養,已成習慣,值得師法。就是審判任何案件,都必先搜尋並參考類似案件的判決先例,而以援引其已深思熟慮所採取的裁判理由爲原則。

若是涉案事實看來情況類似卻尚有關鍵差異,有爲不同裁判的理由,則必在裁判內交代說明有所區辨的道理。若是涉案情狀雷同,但前例的裁判理由確實不足取法,則必不厭其詳地說明前案裁判理由錯誤之處,以及何以必須改行適用更爲恰當之法條法理的充分理據,仔細交代改判的理由。

一言以蔽之,就是司法要努力建立能夠深思熟虞、詳細述明裁判理由的良好司法習慣。基本原則是,恆先檢選案情最爲切合的裁判先例,引述其已詳細表達的理由作爲裁判基礎;若是發現有相互歧異的先例,即使是上級法院的歧異,下級法院也該提供自己如何取捨的道理;鑑於歧異的裁判既然存在,法院即不憚說明何項裁判的理由有誤,而於詳述其錯誤所在的道理之後,拒絕依從錯誤的先例。

譬如兩則先例的歧異之處,在於一採有罪推定,一採無罪推定,面對如此歧異,即使是下級法院,自也必須依循無罪推定的先例推翻有罪推定的先例,無爲相反取捨的空間。尤值說明,採取無罪推定的裁判後出,既已改正了有罪推定的同院前例錯誤,自就更乏再行搖擺,重蹈有罪推定覆轍的餘地。

但凡法官不吝在其裁判中指明過往前例的錯誤,交代必須改判的理由,就是一種司法勇於自我批判檢討的負責態度,正是因爲過不憚改,乃足以促進司法進步。唯其如此,外界乃有理由相信,司法既已認知先例錯誤,當不會輕易再犯相同的錯誤,司法信用因裁判歧異而生的危機乃有扭轉的機會。此中隱藏着的司法道理,值得司法中人三思。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